中國信托業協會近日發布了今年一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5.3萬億元的信托資產規模又一次創出新高。僅用了不到兩年,信托資產便實現規模倍增。 但這種由單一盈利模式所支撐的粗放式高速增長,在缺乏頂層制度設計的支持下,正面臨越來越強烈的瓶頸壓力。 一般來說,處于一定發展階段的經濟體的要素稟賦結構決定了該經濟體的最優金融結構、規模特征和風險特性,
從而形成對金融服務的特定需求。我國信托行業在前段時間的爆發式增長,正順應了近期在資本市場的要素稟賦結構。銀行和券商由于各種原因,在短期內失去所具有的優勢時,傳統的制度紅利則促成了信托業在這個特定階段的高速發展。 但是,這種特殊的資本要素稟賦結構并不會一成不變地持續下去。在經歷“刮骨療傷”式的綜合治理之后,我國信托業雖進步明顯,但現實發展狀況與服務實體經濟及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創新不足,過度依賴傳統業務是不利于行業長期穩定發展的最大軟肋。這就迫切要求信托公司、信托行業在未來的發展中突破現有單一的盈利模式,通過持續創新,找尋到自身發展的新“藍海”,完成蛻變。 創新,一般可以理解為創新主體適應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結果,依據外生變量的變化調整內生變量,最終使創新主體快速響應市場需求的過程。據此,信托創新可以分為制度創新、業務模式創新、產品創新三個層次。這幾年,針對信托業的制度設計不斷完備,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項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對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信托公司在發展模式上轉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頂層的制度設計存在著一定偏差,即把信托業與信托公司等同起來,從信托公司的角度去做行業的制度設計。從監管者的角度看,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但從行業的角度來看,頂層設計更應關注的是廣義的信托業,并全面認識信托的本質,即從規范產權制度的角度出發,凸顯信托業的獨立產業地位,深化和明確信托財產作為獨立于個人財產和法人財產的第三種財產所有權形式。信托財產所有權的缺失,使得信托財產獨立性無法得到切實保證,從而也無法有效發揮信托的制度功能優勢。在信托公司業務拓展和產品創新層面上,由于這些制度設計的缺失,很多趨勢性的業務模式和產品種類也無法落實。因此,頂層的制度設計,在考慮到對信托公司監管的統一規范外,對信托財產對立性的制度設計應該是制度創新的核心內容。 在我國的法律和特殊監管模式下,信托業務模式在初期是靠“摸著石頭過河”逐步建立起來的,而今后的健全和創新則需要頂層設計的支持,尤其是當行業產品的金融性和市場的共振性不斷增強時,信托業務模式不可能像券商、基金和保險一樣可以借鑒國外已成熟了的交易模式和產品結構,在通過結合國內自身的監管條件后加以修改直接使用,更不能僅憑個別公司的經驗和臆想,頂層設計的支持必不可少。與此同時,在現階段金融制度的非均衡供給條件下,信托作為一種產權制度,也不能脫離于具體的生存環境,業務模式的創新,必須和經濟社會今后發展的大環境相適應。 信托產品創新的根本動力,在于信托公司追求潛在的盈利機會,因此,信托產品的創新不能以復雜的結構設計從而規避政策監管為目的,而應以市場需求為目的,可通過把優秀的信托公司正在做的合理的信托產品標準化、合法化,以便快速響應市場需求的變化,突破因制度不均衡所帶來的種種約束。因此,信托產品的創新,一方面依賴于新的基本金融服務方式的發展演變;另一方面,在基本金融服務方式本身很少有變化的情況下,重新組合和拆分這些基本金融服務方式,也是一種產品創新。 換言之,信托產品的創新不同于實體經濟中的創新,在多數情況下不是提供一種全新的產品,而是改變、增加或減少現存金融產品的某種特點。產品創新不是監管部門事先規劃出來的,而是事后在歸納、總結和分析后得出來的。信托公司才是信托產品的創新主體。 毫無疑問,在信托行業開始下一個“5萬億”規劃的進程中,原先有利于信托業發展的資本要素稟賦結構必然會發生變化。改革創新是信托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信托業理應立足于服務實體經濟和滿足客戶需求尋找創新方向,并明確創新思路。而在創新過程中,特別需要注意將信托制度設計與信托公司監管、信托理論發展與信托實物創新、行業政策導向與信托公司市場發展取向加以區別。創新不是搞運動,不能指望通過一次指令性的創新活動就讓行業創新一蹴而就。 為了培育出信托行業核心競爭力,信托業的創新理應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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