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以死亡為終結。殯葬是生者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置的形式,包括“殯”和“葬”兩道程序。“殯”是人們對死者舉行各種吊唁活動并將死者遺體入殮待葬;“葬”是將死者下葬。由于民族間習俗迥異,下葬的形式有土葬、火葬、海葬、天葬等多種。 殯葬之事看似簡單,但在歷史悠久的中國,操持此事絕不像人們想象的“將死者遺體入殮后下葬”這樣簡單,它涉及民族習俗、宗教信仰、文化禮儀、倫理觀念、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等。例如,“久喪厚葬”觀念的形成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守靈、吊唁、頭七、二七、三七等治喪過程極其復雜、漫長,越是高官權貴之家,喪禮之繁文縟節越多,F代考古學家不僅能從出土的古代墓穴隨葬品中考證出死者屬于哪個朝代,而且能分析出死者屬于哪個階層(或階級)。而作為傳統的農耕社會,人們崇尚“入土為安”,土葬自然也成為最主要的殯葬形式。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倡導移風易俗,周恩來等老一輩革命家逝世后火化,不保留骨灰,為移風易俗作出了表率。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富起來的人不滿足于基本的殯葬形式,不惜耗費大量錢財大辦喪事,在正面引導乏力以及殯葬行業由公益性行業轉變為經營服務性行業的情況下,“厚葬”之風越發失去理性。不少逐利者乘機狠敲喪戶的竹杠,大發“死人財”,讓民眾直呼“死不起”。 數千年來所形成的殯葬習俗是很頑固的,因此殯葬改革之難也在情理之中。正如楊根來教授所言,僅靠政府一兩個部門出臺文件來解決千年歷史遺留問題是不可能的。 要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政府尚需在健全法制、強化監管、理順體制、倡導文明新風等諸方面下功夫。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唯一的殯葬管理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已有5年,新修訂的法規至今仍沒有出臺。有關專家指出,即使這部新修訂的行政法規出臺,其效力等級仍低于國家法律。如上所述,殯葬除了涉及民族習俗、文化禮儀、人身權利、倫理道德等,還涉及土地問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諸多繁雜問題,行政法規的權威性、約束力均有限。將殯葬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才是對人身權利更好的保護。 殯葬服務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即選擇性服務)。政府要做的是把民眾對殯葬服務的需求合理劃分。對基本的殯葬需求,要保證它的公益性;對由市場來提供的選擇性服務,政府應當嚴格監管,而不是放任不管。 我國現行的殯葬行業管理體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集管理、執法、經營于一身。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管理體制,就是造成殯葬業的行政壟斷和監管缺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理順管理體制刻不容緩。 除政府之力外,社會力量不可小覷。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廣泛宣傳文明、環保、和諧殯葬,鞭撻喪葬陋習、封建迷信,喚起公眾監督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我國公民人人成為“監督員”,那么,法律政令的執行就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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