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來形容這一段時間國內日用消費產品的質量問題再適合不過了。“毒膠囊”事件余波未了,近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節目又爆出一些美白化妝品含汞量超標6萬多倍的驚人消息。 仔細分析可知,與將工業明膠用于藥品膠囊生產的情形類似,此次美白化妝品含汞量嚴重超標的根源也在于生產企業在過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置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于不顧。 不同的地方在于,從政府監管和相關法規健全與否的角度分析,與食品藥品的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相比較,我國現階段的化妝品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更為孱弱。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有各類化妝品生產企業約5000家,產品品種超過2.5萬種,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的化妝品消費和生產大國。然而如何建設一套針對這樣一個規模大、產值高同時又影響人民生活健康和質量的產業的有效監管體系,卻一直是難點。 2009年之前的二十多年里,我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主要由衛生部門負責。此后,由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能交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然而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仍由衛生部原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有14家之多),技術審評則由國家藥監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負責,兩頭無法有效銜接。另外,由于一些省級政府的機構改革遲遲還未到位,導致在一些省份,化妝品的審批和檢驗監管仍然由衛生部門及其下屬的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負責,也容易導致上下不暢。 在現有的監管體系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不是化妝品監管的唯一主體。除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之外,各級質檢部門負責實施化妝品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工作,以及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檢驗監督,而工商部門則在化妝品的廣告宣傳、市場打假、相關流通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負有監管職能。此外,工信、商務等部門也在化妝品的實際管理過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化妝品安全監管機構眾多,職能錯綜復雜,各部門分工不合理,各個部門的職能邊界不夠清晰,職能分散,沒有形成綜合性的、強大的監管體系和網絡。 與此同時,食藥監、質監等監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不同,檢測的依據不一,導致檢驗結果差異。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效率低下,監管信息混亂,監管難度較大,監管成本高昂。 從相關管理法規方面看,作為化妝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核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頒布于1989年,二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條例一直未作修訂,其設定的對于化妝品產品及其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化妝品監管工作的需要,從而影響了相關監管和保障工作。雖然,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將《化妝品監管條例》列入今年的第二檔立法目標,但何時真正修訂出臺仍然沒有具體時間表。 而即便《化妝品監管條例》能盡快順利出臺,化妝品監管的法律體系仍然不夠完整,《化妝品監管條例》主要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的衛生安全活動,不包括化妝品原料的監管、化妝品標簽說明書的監管,而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化妝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則要受到《產品質量法》規范。由于這些法律法規頒布于不同時期,分段、分部門立法色彩較濃,條款相對分散,相關法規之間缺乏協調。 另外,由于監管法制不夠完善,我國的化妝品監管部門仍然無法擺脫“無牙的老虎”形象。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產品標準法》等對化妝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還缺乏應有的力度,處罰過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規定的最高罰款為違法所得的兩到三倍,與違法經營所帶來的巨額利潤相比較,罰款顯得微不足道,而且對違法所得的認定比較困難,違法者不怕被罰。 為更好地保障我國化妝品的安全和質量,還原化妝品“美麗天使”的原本面貌,最重要的舉措是要規范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嚴懲假冒偽劣化妝品的生產銷售行為。而從完善政府監管體系角度分析,我國化妝品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當從理順監管體制、完善法規建設以及強化技術支撐體系三個方面著手優化,從而為邁向化妝品監管體系的統一高效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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