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本是為了保護儲戶和普羅大眾免受銀行不當行為的傷害,但這也加重了2008年金融危機觸發的經濟頹勢。在整個危機中,隨著商業信心的蒸發,銀行被迫出售資產、削減信貸,以維持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要求。信貸凍結導致了GDP和就業率的暴跌,而資產大甩賣則造成了進一步衰退。 我和卡馬西(Jacopo
Carmassi)的最新研究《設置銀行監管權正逢其時》(Time to Set Banking Regulation
Right)指出,巴塞爾銀行規則允許大型國際銀行使用過度杠桿、承擔過多風險——在某些案例中,銀行可以累積相當于權益資本40-50倍之多的總負債——這不但埋下了危機的種子,而且頗為諷刺地起到火上澆油的效果。 危機過去后,世界各國領導人和央行行長改善了銀行監管,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修訂巴塞爾審慎規則。不幸的是,新的巴塞爾III協議及其后的歐盟資本要求指令(EU
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并沒能糾正國際審慎規則的兩大主要缺陷,即依賴用銀行風險管理模型計算資本要求以及對監督者缺乏可問責性。 這一缺陷的最新寫照是比利時—法國聯營的德夏(Dexia)銀行在2011年的倒閉,彼時它剛剛勝利通過歐洲銀監局的壓力測試。銀行的償債能力比率透明度太低,使得監管者干脆閉上雙眼任由銀行承擔過度風險。 問題在于,巴塞爾資本規則——不論是巴塞爾I、II還是III——都對識別疲軟銀行和堅挺銀行毫無幫助。事實上,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接受援助的銀行中,不少銀行的償債能力好于沒接受援助的銀行。 讓問題更加復雜的是,銀行資本比率的多樣性也表明了國際競爭平臺的重大扭曲,金融市場的競爭條件越來越多地給予各國應用規則的自由裁量權。與此同時,資本指標的不透明導致市場紀律無法起作用。 于是,大銀行可以繼續持有過少的資本,承擔過度的風險,增加金融不穩定性再次爆發的可能性。為了克服這些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缺陷,我們需要采取三大補救措施。 首先,資本要求應該被設置為普通股對總資產的直觀比率,從而避免參考銀行自己的風險模型。新資本比率要求應該被設為總資產的7—10%,以抑制銀行家承擔風險的沖動,并將最小化因銀行系統信心缺失帶來大規模去杠桿對實際經濟的沖擊。 其次,新資本比率要求應設置多個遞減的資本閾值,各閾值觸發遞增的嚴厲糾正動作,以此作為新的指令性監督行動系統。監督者應受到他們采取行動的假設的制約。他們可以爭辯,但必須公開對此進行答辯,從而為他們的不作為負責。為了根除道德風險,新系統必須有一個在銀行資本不能滿足最低閾值時將其關閉的方案程序。 最后,償債能力比率應該有所補充。通過讓銀行承擔發行大量無抵押可轉換債務(100%由其自有資本做支持)的義務來實現。這筆信用債的設計應該為銀行管理者和股東發行股票而不是接受債轉股的激勵。 這三項措施如能對所有銀行適用,將不必出臺治理流動性和融資的特別規則,對銀行活動和經營的特別限制也將失去必要性。目前,審慎銀行規則的政策考慮最顯著特征是委托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和銀行本身來制定規則,這兩者都是現行系統的既得利益者。各國政府和議會有義務對巴塞爾規則予以徹底審視,要求他們做出與公共利益一致的修訂。
(斯蒂法諾·米柯西是Assonime總干事,布魯日歐洲學院訪問教授,歐洲政策研究中心董事會成員,CIR集團董事會主席。來自Project
Synd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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