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也屬違法?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 據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監測,該案在網上引發了熱議,唱著“紅燈停、黃燈慢、綠燈行”長大的網友紛紛發帖詢問:“闖黃燈到底違不違法?會被電子眼拍嗎?”某城市的交管部門則對此表態稱,闖黃燈違法,但卻同時又表示“電子眼目前對闖黃燈的車輛一般不拍攝”。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如果遇綠燈變黃燈,前車突然緊急剎車,可能會造成大的交通問題。 究竟該“黃燈慢”還是“黃燈停”?筆者為此特別查詢《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版),其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信號燈的具體通行指引,但對黃燈亮時機動車何種情況下禁止通行沒有明確規定,依據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則可為之”的原則,可理解為“黃燈亮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實際上這一理解在多數國家和地區已成為共識。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規定,當黃色燈號亮著時,司機應停車,但同時強調“除非其車輛過于接近路口或行人過路處,以至突然停車可能會引起交通意外”。注意這里“過于接近路口”的提法,已間接認同在香港闖黃燈行為合法,同時這一規定也較好地解答了前述網友的疑問。 再回到浙江闖黃燈司機敗訴的案例,似有判決不當之嫌疑。因為道路交通法規其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道路安全,如果可以證實“黃燈停”的行為比“黃燈慢”更容易引起交通意外,有關部門就必須回到立法原意上進行司法解釋,以正視聽。而前述某城市的交管部門的曖昧解釋則有留下選擇性執法空間的嫌疑。此外應該看到,交通信號燈的設計既是為維護通行秩序,在城市道路負荷不斷加大的現實情況下,更被賦予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功能,尤其是在堵車嚴重的都市。 顯而易見,“黃燈慢”相比“黃燈停”,路口的通行效率更高,而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加大城市道路負荷。值得借鑒的是,香港的路口信號燈有一種“紅黃色燈同時亮”的情況,一般處于信號燈紅變綠的轉換過程中,此時司機不應開車,但須準備在綠燈亮著時,在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開車駛過路口或行人過路線。此種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事實上,“紅燈停、黃燈慢、綠燈行”多年前就被編進了童謠,也早已成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常識。而推行“黃燈停”違背公眾認知,全社會或將付出較高的學習成本,同時該規則亦不適應當前城市道路通行的客觀現狀。 (作者系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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