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法相對滯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用專章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自此,我國有了專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條文。不足的是,《侵權責任法》只明確了少數幾種情況下(如盜搶、買賣、出租、出借機動車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對司法實踐上的需求,還遠遠無法滿足。回顧《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還引起所謂“同命同價”、“同命不同價”等真偽命題的爭論,《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而沒有提交人大表決,立法程序上也受到了非常強烈的質疑。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無疑是弱勢群體,如何及時有效地對被侵權人進行救濟,關乎社會公平正義。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甫一發布,因其著力保障被侵權人權益,受到公眾好評。我們看到,其條文細致、勇于突破。 說其條文細致,是說,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如機動車在出質、修理、保管期間,及酒店賓館服務場所泊車、代駕服務時,以及試車、考取駕照、陪練、試乘、免費搭乘等具體情境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并在免費搭乘的問題上,切實體現了鼓勵社會互助互利的取向。 說其勇于突破,是說,征求意見稿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的問題上,直接否定了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不賠償這些間接損失的免責條款,表現出巨大進步;在機動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醉駕、毒駕、藥駕發生交通事故的問題上,則突破了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明確墊付搶救費用的條款,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這讓交強險真正回歸了其救濟被侵權人的公益性質。交強險的賠付不以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為前提,要義也在此。征求意見稿對于機動車改裝、加裝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意向,同樣體現了交強險公益救助功能的回歸。 不難預見,此征求意見稿若獲通過,其詳盡的司法解釋條文和所體現的保障弱勢當事人的法律價值觀,勢必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和被侵權人權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但還需一提的是,一些重要問題,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未得到體現,如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度及其把握,在司法實踐中,一是額度過低,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如律師費的問題,各地司法實踐不一致,上海法院支持被侵權人聘請律師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而另一些省市并不支持。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被侵權人傷殘鑒定問題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人為干預司法鑒定結果的,并非罕見;交警人員自恃掌握交通事故認定職權,干預或影響被侵權人聘請律師,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益壟斷的事情,不能不說還大量存在。雖然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損害賠償責任,讓交通事故認定書回歸其作為證據的法律功能,能一定程度上削弱相關人員所“恃”的“權力”,但這些問題,只怕不是一個司法解釋能解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