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于2月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復核死刑的吳英集資詐騙案,最高法將依照法定程序,認真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春節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吳英死刑,再度引發輿論對此案的強烈關注。2月6日,新華社發文關注吳英案,稱“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昨天,最高法就此個案的死刑復核向媒體做披露,這也是相當罕見的。 公眾對吳英案的關注,已超出具體案情。吳英案的背后是更為宏觀層面的法制和經濟問題,比如:中國民間資本的生存環境是否能有根本性的改善?民資進入能源、金融等敏感領域是否還有“玻璃門”?民企申請貸款時,能否得到真正的“國民待遇”?決策層對活躍、粗放的民間資本借貸市場,是堵還是疏,能否徹底松綁,進入制度化監管? 吳英案自2007年初案發至今,已近五年。這五年中,中國的經濟、財政,乃至金融法制環境都在悄然變化。特別是去年10月,在浙江溫州的“老板跑路潮”中,溫家寶總理視察了溫州并與企業主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之后,決策層對民間資本統一釋放了一系列寬松信號。民間樂見這一政策的連續、深化,而不是被打斷。 吳英案中的大規模民間借貸、高利息承諾,在浙江并非個案。浙江省針對2835家民營企業的調查顯示,9%的企業表示“經常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半數以上的企業涉足過高利貸。一方面是民企融資難、融資貴。另一方面,大量民間資本投不出去。實際上,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出臺了“非公36條”(舊36條),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等行業,但民資遭遇了“玻璃門”,進入不了這些行業。 在投融資兩方面的壓力之下,浙江有了民間金融的畸形繁榮。浙江大學的《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元。所以,溫州民營企業家當面向溫總理建議:民間資本要由“地下”變成“地上”。溫總理也坦承:民間借貸之所以阻擋不住,就是因為民營企業有需求,而金融機構又不能滿足。正門開得不大,那旁門就要開。 去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以答記者問的方式承認,民間借貸具有合法性。12月,最高法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直到前些天,在溫總理聽取各界對《政府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時,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再次提出民資進入壟斷行業問題,溫總理當即表示:“新36條”沒有落實,民間資本進入就遇到玻璃門、彈簧門,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實施細則制訂出來。 值得一說的是,這“兩門”的比喻,是溫總理去年10月在溫州時就使用過的,當時抓緊制定細則的承諾,如今有了時間表。 以上種種暖風頻吹,令公眾對于政府積極引導民資有序流動、“改堵為疏”,有了政策預期。現在,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審慎”復核吳英案。最高法的死刑復核,除了決定吳英本人的生死之外,也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當下的民企融資政策和民間資本的走向。司法固然應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將司法判決“短期政策化”,但復核此案,也必然表現為最高法死刑政策、融資案審判政策的最新應用。吳英案的結果將體現去年12月最高法通知中的精神: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正像金融專家指出的:對正規金融行業,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但對民間融資,卻沒有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我們身處一個民間金融急速膨脹,而監管追趕不及的時代。這是吳英案的制度背景。 不論最高法對吳英死刑判決的復核結果為何,有一點可以確定,在國內民資松綁、民間金融陽光化這條既定政策路徑上,吳英案的作用不會是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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