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曾因上!11·15”大火被黨內、行政“雙撤職”的原上海靜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張仁良,2011年11月復出任上海援疆前方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2012年1月擔任中共喀什地委副書記。而同被撤職的原上海靜安區委常委、副區長徐孫慶,日前出任上海申江兩岸開發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張仁良被撤銷行政職務的時間是在2011年6月,被追認撤銷黨內職務的時間是在2011年7月。從被撤職到復出,不到半年。所謂的“撤職處分”,看上去更像是有關部門按下的一個“暫停鍵”。輿論“風頭”過后,官員還是官員,只不過挪了個地方而已。 上海大火損失慘重、影響惡劣,官員被撤職(而不是常見的不算處分的“免職”)更是非常嚴厲的處分,所以,張仁良的復出,和之前多起類似的“復出”一樣,必然引發輿論嘩然。被撤職官員的“復出”,是否合乎現行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這是民眾最為關心的問題。 遺憾的是,目前關于問題官員復出的具體制度,并無專門的法規。相關的一些規定,散落在若干規范性文件之中。比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2004年),《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2008年),《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等。 以2010年的“辦法(試行)”為例,與問題官員復出關聯最大的是第16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對照這一規定,被撤職的張仁良不到半年就“復出”,確實如網友所說,“太快了!” 但嚴格說來,上述法條其實也沒有明確規定被撤職的官員在多長時間內不得出任其他職務!稗k法(試行)”只是對一些被追責的官員規定了一定期限內“不得提拔”或“不得擔任與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所以,化解問題官員復出的民意洶涌,關鍵就要健全復出程序、公開復出理由,并在傾聽民意與吸納民意中尋求民意認同。 另一方面,則應打破“干部終身制”,淡化官員和其他職業的鴻溝,讓官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當下,對事故的發生引咎而自愿退出官場的個案尚未聽聞。“德才兼備”向來被作為選官的基本標準,緣何官員們在需要以辭職(不僅是辭去領導職務,而是辭去公職離開公務員隊伍)以顯其“德”時,卻少了道德自覺? 公眾不認同“問題官員”復出,其實并非不給犯錯的官員一個機會,而是指向對官員的問責過于輕縱。如果撤職的官員都能在極短的時間里復出,那短暫的停職難免會給公眾一種“帶薪休假”的印象。完善細化被問責官員的“復出”機制,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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