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對于化解公司融資和投資者利益分配之間的矛盾,有著重要的作用。投資者可以選擇優先股優先獲得股利分配權利,而公司發行優先股融資在擴大股本,在增加權益的同時避免了控制權稀釋。從西方成熟市場的實踐看,優先股的存在對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乃至金融危機時期的救援,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筆者建議,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特點,應首先在法律層面上,明確優先股的性質、種類和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并盡快在操作層面上試點發行優先股,滿足市場上公司和投資者對優先股的需求,解決好上市公司分紅等問題。
《公司法》是用來規范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形式的基本法律。按照現行《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這肯定了不同種類股份的存在。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這為優先股按固定比例支付現金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在條文上,《公司法》給優先股的發行留出了余地,但是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優先股制度,因此優先股的發展還缺乏相應保障。
由于優先股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在《公司法》中要與普通股東加以區別,對股票種類加以說明,并對公司清算時優先股的優先分配權加以闡明。
《證券法》是用來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但是當前《證券法》還只是依據普通股東的性質來規范股票的發行、交易和監管,主要是支持單一的股份結構,沒有對優先股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對優先股的優先權利做出規范和保護。
但如果我們從另一角度來看,試點發行優先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當年我們制定《公司法》和《證券法》時,實際上已經考慮到將來發行優先股的問題,為優先股制度的建立預留了空間。
現行《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行《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以上兩條實際上為優先股制度留出了空間。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國務院的名義出臺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在此規定下出臺有關辦法及配套規則,即可試點有關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與現行《公司法》的銜接,對《公司法》進行修訂。
在建立優先股制度時,既要發揮優先股推進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及其他優越性,又要看到優先股可能帶來的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投資者的矛盾,以及公司內部利益關系的復雜化。因此,在增設優先股過程中,既要制定好發行優先股的基本規則,又必須為優先股的效用發揮和有效監管留有空間。
在明確優先股的種類和設置方法方面,觀各國之立法,優先股設置一般是授權于公司章程。首先應通過法律的角度,明確優先股的種類,發行的資格要求以及優先股在收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表決權、贖回和轉換方面的權利。其次,要求公司通過章程對發行的優先股的權利做出明確規定。第三,如果公司需要發行多種類別的優先股,需要將各個類別在收益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的序位進行規定。最后,如果公司優先股要在公開市場上進行發行交易,需要披露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
在設置優先股比例限制方面,在公司中,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會存在利益沖突。如果優先股的比例過高,表決權過多的集中在少數普通股東的手中,普通股東在決策時可能會忽略優先股股東的利益,從事風險高的投資。從國際上看,各國立法對公司發行無表決權的優先股的比例都設置了上限,德國、奧地利和意大利等國家規定這一比例不能超過1/2,法國這一比例規定是3/4。在我們試行優先股時,可以先將這個比例設定為1/4,根據實際需要,再慢慢地提高。
在對優先股股東保護方面,由于優先股缺乏表決權,因此優先股股東相對于普通股東而言,要更為弱勢,在發行優先股時需要注意對優先股股東的保護。優先股股東放棄表決權,是為了換取優先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權利,當公司經營情況不佳,一定時期內不能完全支付優先股股東規定的股利的時候,應允許優先股股東行使表決權對公司日常經營進行干預,即表決權復活。從國際上看,法國規定的期限是3年,德國是1年,日本是即時復活,只要沒有滿足優先股分配條件就可以享有表決權。應注意到,對于累積優先股而言,當期未獲分配的利益可以在未來的年度中要求分配,所以沒有必要采取即時復活表決權的方式,這點上可以和非累積優先股加以區分。此外,對于涉及到影響優先股股東利益問題的事項,如優先股贖回、公司重組、破產、拆分、發行新股、債券和修改公司章程時,需要召開優先股股東大會,獲多數同意后方可實施。
在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環境下,可以先考慮將現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向優先股轉換,這樣不會增加新股發行規模,不會對資本市場產生流動性的壓力,影響資本市場的波動,并且可以逐步考慮在IPO的公司中,嘗試新設少量的優先股。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