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電視版權委員會成員單位的音樂付酬集體簽約儀式,日前在京舉行。本次集體簽約是對2009年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的具體落實。簽約儀式上,知名音樂人張亞東說,此一集體簽約行動意味著社會整體版權保護意識的提高,只有對著作人版權的尊重和保護,才會有音樂創作的春天! 在國內,對音樂版權是否收費的爭議可回溯到20世紀90年代初。1990年,中國頒布的《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隨后中國先后加入了《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按照國際公約,中國廣播電視組織在播放外國著作權人的音樂作品時,不但要獲得授權,還需要支付報酬。這樣,就形成了電臺、電視臺在使用音樂制品時對內對外雙重標準的現象,并由此引發爭議。 直到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備受詬病的第43條被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其實,海外音樂人抽“版稅”已經推行多年。如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每年收取近11億美元的著作權使用費,法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收取7億多歐元,而中國音著協只收到不足5000萬人民幣的版稅。在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先跟電臺電視臺擬定要播放哪些音樂,按標準收取費用,之后扣除日常開銷等行政費用后,再將錢分發給唱片公司,轉交音樂人! 此次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電視版權委員會成員單位音樂付酬集體簽約,對于促進2009年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的具體落實,無疑具有極大推動作用。但這只是解決了音樂文化產業中一部分矛盾,而非解決音樂文化產業問題的關鍵。下一步需要解決的應是錄音制作權、表演權以及網上音樂下載免費的一系列更深層次的產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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