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半年來,離婚案件的奪房大戰中,妻子敗訴的概率越來越高,許多女性甚至驚呼:“老公一夜變成房東,老婆被迫凈身出戶。”其實,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過有效途徑來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房產權益。
【案例】
2009年元月結婚前,陶亮就已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三居室住房;楹笕齻月,在妻子練翠的要求下,陶亮出具了一份《贈與聲明》,明確表示將房子的一半贈給練翠所有。2011年8月25日,雙方因感情破裂而訴請離婚。練翠以《贈與聲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亮則要求撤銷《贈與聲明》。
法院駁回了練翠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倍景傅姆课莶⑽捶指罱桓,《贈與聲明》也并沒有辦理公證。
應該說,當初陶亮贈房確實出于真心,如此結果對于練翠也的確“冤枉”。但如果有公證文書在手,后果便會恰恰相反。房產贈與是指一方當事人自愿將自己的私有房產無償給予另一方所擁有、對方當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為。按照贈與公證的程序,房屋產權人(夫)與受贈人(妻)雙方應攜帶房產證、土地證、戶口本、身份證及雙方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協議的公證。
【案例】
2005年5月博偉與海菲婚后不久,博偉父母即出資為博偉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以博偉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博偉與海菲由于性格不合,時有爭執。2011年9月20日,雙方因實在難于一起繼續生活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海菲以房屋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該房屋歸博偉一人所有。因為《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倍景杆娣课菡怯刹﹤ジ改竼畏匠鲑Y購買,且只以博偉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海菲并未作為所有人之一。
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焙7迫缫氤蔀榉课莸乃腥酥,就必須與博偉達成書面協議,明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案例】
蔣星與杜玲是在2008年10月牽手踏進婚姻殿堂的。此前一年,蔣星通過按揭購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住房,并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而在婚后,實際上一直靠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房貸,甚至有時杜玲比蔣星出得要多。2011年10月29日,杜玲因蔣星與她人關系曖昧而訴請離婚并分割房屋。
法院駁回了杜玲的分房請求《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法院只能就共同還貸部分,根據市場價格及所占還貸比例等,由蔣星對杜玲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十四、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睋耍帕嵋氤蔀榉恐鳎蛻c蔣星辦理所有人變更登記,基于雙方自愿,自然不存在登記錯誤。
【案例】
明江與孔婷于2008年8月婚后不久,明江父母便雙雙遭遇車禍,經過一個多月醫治仍先后去世。就明江父母留下的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屋,明江與弟弟由于分歧而一直沒有進行遺產分割。2011年11月3日,明江因感情不和而訴請離婚?祖秒m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明江應當繼承所得的房屋的權益。
法院經審理,最終并未采納孔婷的請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倍鹘c其弟弟作為繼承人,正好尚未對遺產房屋進行分割。
“人民法院不予處理”,僅僅基于離婚時“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而不等于實際分割后,仍“不予處理”,因為《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二款還規定:“離婚后,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纯祖迷陔x婚時要求分割遺產房屋的火候未到,但只要此后明江與弟弟進行了分割,孔婷便可抓住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