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記者從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去年1月至11月,全國共查辦商業賄賂案件1.48萬件,涉案金額42.8億多元。據介紹,全國檢察機關2011年以來查處的國家公務員涉嫌商業賄賂案件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9%,工商行政部門加大對以商業賄賂手段推銷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從根本上扭曲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聯合國反對國際商業交易中的貪污賄賂行為宣言》認為,反對國際商業賄賂是改善國際商業環境的基本因素。各國應制定詳盡而明確的法律,具體界定商業賄賂的范圍,并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和經濟制裁。但是,我國針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僅散見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商業賄賂”在法律上尚無明確的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雖規定了商業行賄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并未對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法有禁止而無處罰”的尷尬。 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歷來為各國法律所禁止。瑞典貿易聯合會國際貿易部部長烏利卡說:“瑞典雖是一個廉政的國家,但在若干年前,也存在著商業賄賂,類似丑聞現已大大降低了,除了嚴刑峻法之外,為企業和社會創造良好而公平的環境是我們尤為重視的問題。”所以,僅把商業賄賂的產生歸咎為市場環境是不科學的。從蒙牛與伊利之間的“陷害門”,再到騰訊與奇虎之間的“3Q之戰”,中國的商界仿佛成為了一個沒有規則的江湖;一些地方、一些行業,商業賄賂已發展成“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從業者陷入“非道德”惡性競爭的怪圈。 透明國際調查顯示,去年1月至11月,我國共查辦商業賄賂案件1.48萬件,涉案金額42.8億多元。這些數字說明,商業賄賂犯罪在我國正處于高發期,遏制商業賄賂犯罪行為必須多策并舉,打出組合拳。一是立足于從嚴的基本刑事政策,如果一味寬宥,就很難真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二是理順治理商業賄賂體制,從立法層面明確商業賄賂由專門機關負主要責任的監管體制,解決多頭執法問題;三是加快整合反商業賄賂法律法規,對于商業賄賂這樣的貪利性犯罪,要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商業賄賂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以增加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四是立法規制公權力,清除公權力尋租的惡俗,增加經濟行為的透明度,使經濟活動中的公權以及與壟斷、市場強勢有某種聯系的公權受到相應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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