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基金行業協會的各項工作正在進行中,有關監管部門表示將積極推動基金行業協會成立,更多地發揮基金行業自律和市場約束的作用。但筆者建議,基民一直呼吁的基民維權組織創新——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維權組織“基金持有人協會”應盡快提上日程。 筆者認為,為了打消基金持有人的疑慮,也為了切實根除個別基金以現代基金管理和市場契約之名侵蝕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成立基金行業協會的同時,應盡快成立一個類似于“消費者保護協會”或“中小投資者保護基金”之類的對基金公司管理層及行業協會進行制衡或相互促進的專業組織——基金持有人協會,并以法律授權的方式授予其“代為求償權”和“一定比例表決權”。 不可否認,基金行業協會成立之后,將在維護行業競爭秩序、增強行業合規誠信理念、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應該有對稱的制衡約束機制,譬如“基金持有人協會”。相關統計顯示,2008年以來絕大多數基金持有人損失慘重,但與基金持有人虧損形成鮮明對比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者依舊旱澇保收、高薪養人。 實際上,個別行業協會為會員企業代言,甚至少數經營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業設立基金行業協會,在本已向基金管理者傾斜的天平上再度增加協會的組織保障,而在保護基金持有人話語權問題上如果無所作為,無疑將使權益保護的天平繼續向基金管理人傾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將更難保障,這將是全體基金持有人的憂慮。 更重要的是,由于眼下規范基金持有人權益的法律不足,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者的博弈中,如果不能成立基金持有人協會,各個基金持有人只能陷入各自為戰,沒有一個主體可以真正代表全體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與相關主體進行博弈。譬如“3·15金融投訴調查”問卷的調查結果顯示,投資者對基金公司的不滿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夸大收益,二是費用過高。此外,也沒有一整套合適的機制來保障基金持有人行使權力。譬如,開放式基金持有人大會還需經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不在要經過托管人等。這種法律現狀導致一旦基金行業協會不能合理平衡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社會責任與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會通過與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綁定來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進而造成基金行業協會陷入行業利益的泥沼而不能自拔。而這無疑背離了行業協會“自治”的法律限度。正因如此,設立基金持有人協會更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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