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違反規定接受的捐贈車輛或者配備的越野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公務用車,由本級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收回和處理。 國務院推出關于公車改革的措施,哪怕只有一條,我們也該感到高興——畢竟往前進了一步。不過,現在“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可被收回”的說法,信息量太少,我希望這幾個問題得到解決: 就說11月19日工信部等三部門曾聯合發文,進一步降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明確要求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這是現在配車的標準。那這是11月19日以后執行的標準,此前已超標配置的是否應收回? 其次,誰來收回超標的公務車?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由本級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收回和處理。而我們知道,地方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局即便有法律授權,也很難收回各部委辦局的超標車,因為權威不夠。 三是,違反了規定怎么辦?超標配車除了收回,還能怎么處理?負責監管的部門不發現、不收回,又該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沒有懲罰措施跟進,那這些規定就是“倡議書”,“令箭”馬上就變“雞毛”。 我以為,由本級政府負責收回超標車,這種自我監督不能奏效,必須把來自上面的監督和來自下面的監督結合,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實行公車采購、使用、管理的透明化,讓群眾千萬雙眼睛監督公車,才是惟一有效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