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市21年來取得成績有目共睹,主要體現在市場規模擴大,上市公司代表性增強,制度建設實現轉折;另一方面,其結構性缺陷也為中外金融家高度關注,只是各方開具的藥方往往大相徑庭。不過,上市公司分紅制度作為衡量股市吸引力的重要標志,越來越成為一個廣泛的共識。 11月9日,在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次公開亮相之前,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四大熱點問題發表談話。其中,有關分紅制度的表態被認為是郭主席上任之初的“第一把火”。應當說,上市公司分紅問題并非沒有得到管理層重視,而是由于我國股市內在的結構性矛盾阻滯了分紅制度的成長。此次證監會明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切中了要害,也體現了兩屆證監會班子對待分紅問題的連續性、承接性。我們的股市治理既要大刀闊斧,也需要和風細雨、持續穩健。 放眼股市21年的分紅情況,的確值得反思和總結,但回顧近三年來的分紅狀況,也的確可圈可點。數據顯示,從2008年至2010年,A股實現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分別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總家數的比例分別為52%、55%和61%,F金分紅的穩定性、回報率是逐年改善的,F在公眾對分紅情況不滿,一是以上市公司總體分紅情況與成熟市場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一些公司即使盈利不小也甘當鐵公雞;二是創業板創立之初超募現象比較嚴重。 為此,證監會提出兩大措施:一是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決策過程和執行情況的監管。監管機構對分紅問題應作出全面和重點的檢查、監督,對不當行為和不合理情形,要嚴肅予以處理;二是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開始,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細化回報規劃、分紅政策和分紅計劃,并作為重大事項加以提示,提升分紅事項的透明度。證監會同時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處理分紅事務提出明確指導意見,強調“紅利分配的政策確定后,不得隨意調整而導致降低對股東的回報水平”。 我認為,證監會最新提出完善分紅制度的措施是十分務實的;是充分考慮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的結構性矛盾、投資者的結構性矛盾以及金融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之后采取的堅定和審慎的抉擇。 因為,監管者的責任是揭示問題、明晰主體責任,在制度軌道上實施稽查、督促和懲罰,而不能硬性規定分紅指標。究竟分多少紅,從公司制度來說,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來決策的;也就是說,分紅問題本質是公司治理水平問題。 為了督促上市公司合理分紅,2008年,證監會規定分紅與再融資掛鉤,再融資公司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這一措施在實施之初有一定引導性作用,但總體看,仍難以加大上市公司分紅的動力。為此,業內專家建議,不管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否,都應當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潤進行分紅,并且應當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比如5%以上。 我認為,由于中國上市公司整體上處于業務擴張階段,至少在5年內,讓所有有盈利的上市公司將分紅回報率提升到一年期存款利率之上,恐怕仍難實現。正是如此,提高分紅決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這項制度的基礎之基礎。只有落實信息透明度的硬性要求,分紅制度才可能有誠信保障,輿論監督才能夠精準點穴。目前,批評鐵公雞固然可以獲得掌聲,但約束和處理的效果甚微,其中極其重要的原因,不是監管缺位,而是誠信懲罰機制沒有配套,對鐵公雞的指責變成了“空對空”、變成了“廉價口水”。 11月9日證監會在闡述分紅新措施同時,對資本市場誠信建設也作了相應的說明,表示要依法嚴懲欺詐發行、虛假披露、會計造假等失信行為,我認為,這是提高分紅決策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一攬子配套措施之一。就是說,上市公司不管新公司、老公司,必須依法披露分紅決策、分紅政策、分紅細節,并且不得隨意變更。白紙黑字寫清楚了,公開披露了,誠信與否就一目了然。如此,監管者懲處、投資者用腳投票,就自然有了法理和事實依據。 隨著相關的分紅信息披露細則推出,每一家盈利的上市公司都將詳細披露分紅相關信息,投資者就可以及時了解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紅利政策,根據自身需要,研判公司的長期價值和即時回報情況,作出審慎和符合邏輯的判斷和選擇。同時,監管機構上市公司分紅問題中的不當行為和不合理情形,也可以予以嚴肅處理。有了這些透明的、強制性的制度,上市公司切實以業績回報投資者,就會蔚然成風。更多的有盈利的上市公司把分紅回報率超過一年期存款利率作為目標,將成為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證監會目前做的工作,依然是完善基礎性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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