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地說,監管部門在規范上市公司的分紅行為以及回報投資者方面,還是作出了努力的。有統計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0年,無論是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數量、占比比例,還是分紅總額與平均每股分紅值等都呈現出上升態勢。但是,投資者為何仍對上市公司的回報不滿意呢?其一在于每年扮演“鐵公雞”角色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其二在于回報水平不高。
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回報水平,此次監管部門欲從四方面采取措施。最突出的一點就是要求首發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細化回報規劃、分紅政策和分紅計劃,并作為重大事項加以提示,提升分紅事項的透明度。從廣西綠城、千禧之星等5家欲上會企業的預披露申報稿來看,這一點得到了落實。不過問題亦隨之而來,因為在紅利分配的政策確定后,如果上市公司遭遇經營環境或經營狀況的變化,其同樣可以調整分紅政策,而只需“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即可。既然存在這個“后門”,上市公司大可以找各種理由為不分紅進行搪塞。
筆者以為,要使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真正積極起來,提升回報股東的水平,就必須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事實上,再融資與現金分紅掛鉤也好,首發招股說明書中明確紅利分配政策也好,都無法發揮出“強制”的威力。個人認為,只有將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其此前的分紅額進行掛鉤,規定此前累計分紅額必須達到融資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0%甚至更高,后續再融資均以此類推)才有再融資的資格,這樣才能產生最佳的“強制”效果。退一步講,上市公司在首發融資之后,如果無法回報股東,這樣的企業上市只能是“圈錢”。在市場資源第一次錯配之后,就不能再允許出現第二次錯配的發生。而對那些能夠持續回報股東的上市公司,市場也有責任為其后續的再融資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