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晚報》報道,中國社科院撰寫的2011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正式發布,課題組分別調研了中國境內的國企、民企、外企的百強企業,從商業賄賂制度、產品合格率、社保健康培訓、節能減排等方面進行了綜合評估。結果顯示,無論是國企、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社會責任得分都少得“可憐”…… 應當承認,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企業的社會責任擔當意識,越來越成為人們衡量一個企業優劣的重要標桿。但是,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仍然淡薄。因為,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及制度設計還不健全和完善。 譬如說,美國《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2010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排名中,中石油,在榜單中位居倒數第二名。震驚之余,筆者覺得美國的這個評選結果,比較客觀和公正。類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油荒”事件的屢屢發生,人們不能不對相關企業的社會責任產生疑問。 其實,世界上許多國家早已把“企業社會責任”上升到法律層面,并走向了成熟。美國大多數州都頒布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2002年布什總統簽署了《企業責任法案》,用以制裁那些瀆職、做假賬,特別是直接損害民眾利益的企業主管,提高民眾對美國市場的信心。有的國家則更為細化,如2005年5月,瑞典議會出臺一部新法律,要求所有瑞典企業在年終報表中除了做財政數據的呈報以外,還必須呈交一份企業持續性發展的報告。報告內容必須包括企業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以及與民眾和諧相處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及其成果。將與民眾和諧相處作為評估企業業績的一個方面,是瑞典政府在引導企業良性發展方面做的新努力。 所以,筆者覺得,要想讓企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一味坐等企業自覺是根本不可能的,需要社會多方的合力,包括政府、消費者、非政府組織和企業的共同協作。更為重要的是,國家職能部門要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立法設計,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法》,用立法強制企業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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