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挽救溫州中小企業危局為契機,結構性減稅新政近期加緊出臺。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相關法規在月底便正式面世。上周,財政部公布,自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與此同時,國務院決定,從2012年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的試點。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在10月的最后一周內,溫家寶總理先后三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結構性減稅,由此可見決策層對于該問題相當重視。
所謂“結構性減稅”,是指為達到特定目標而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來削減稅負水平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它區別于全面的、大規模的減稅,強調有選擇地減稅。盡管結構性減稅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最早提出,但實際上,自2004年以來,我國一直在進行結構性減稅,如全面取消農業稅、增值稅改革從東北試點到逐步完善準備推向全國、出口退稅適時調整、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多次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等。這些政策都起到了擴大內需、優化經濟結構的作用。而目前正在或即將實施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舉措,也有望在助實業、促發展、惠民生等方面取得積極效果。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民眾的稅負依然偏重。前不久,全球知名財經雜志《福布斯》發布一份榜單,稱“中國稅負痛苦指數排名全球第二”,此舉引發了一場激烈論戰,許多媒體和經濟學家都參與其中。雖然論戰各方最終沒有達成共識,但“中國稅負太重”這一判斷仍得到了主流民意的呼應。
如果將公共財政中民生支出比例、吃飯財政與“三公”消費規模、社會福利保障水平、居民收入狀況等因素綜合起來加以考量,應該承認,我國民眾的稅負之重有違情理。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近期公布的相關經濟數據也能說明問題。今年1月~9月,我國實現財政收入81663億元,同比增長29.5%;實現稅收總收入71292億元,同比增長27.4%。同期,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320692億元,同比增長9.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1元,同比增長13.7%。政府稅收總收入增速約為GDP的2.91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這種嚴重失衡狀況,在當今世界各國實屬少見。要想從根本上為公眾的沉重稅負減壓,除了近期推出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新政外,還必須出臺更多的、更有力度的結構性減稅舉措。
從本質上講,任何政府都有增加稅收的沖動而不情愿減稅。減稅之所以實施,通常是由于民主政治制衡或特殊的經濟形勢倒逼使然。2008年我國結構性減稅方案的提出,一是順應民眾“稅負過重,應予減征”的呼聲,而國庫充盈也使得減稅條件具備;二是應對金融危機海嘯,確保本國經濟安然渡過險灘;三是著眼于優化稅收構成,促進經濟轉型的長遠考量。結構性減稅方案設計初衷很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不盡如人意。在截至9月底的最近三年中,除了提高個稅起征點值得稱道外,結構性減稅幾乎無所作為。若非溫州等地中小企業卷入高利貸危機事件敲響警鐘,10月之后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新政能否出臺,還是未知之數。有鑒于此,為確保今后能大力推進結構性減稅,務必從改善政府職能和法制建設等方面下功夫。
首先,政府在行使職能方面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甘當“小政府”,恪守權力邊界,尊重市場自治。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要完成從市場主導者到市場服務者的角色轉換。為此,政府對于企業經營等市場行為要盡量減少干預,同時要防止自身各機構各部門過分膨脹。這樣一來,政府尋租的空間將極大壓縮,維持自身正常運營的開支也將極大減少,相應的,大幅削減稅收就變得理所當然,藏富于民也就成為可能。否則,一個活兒多、攤子大的政府必到處弄錢、花錢,且以此為由千方百計征稅自養自肥,遑論減稅。
其次,將稅收調整完全納入法治軌道。一方面,要確立稅收法定原則,使之盡早落地生根。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稅制的一大特色便是征收依據并非法律,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稅收暫行條例,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調整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這種隨意性與我國“大政府”的特性相結合,容易滋生“加稅易、減稅難”的病癥。這種局面必須通過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進而借助程序正義予以矯正。另一方面,要廣開民意渠道,建立科學有效的民意與政府博弈協商機制,讓民生冷暖能夠充分影響政府決策,并能問責。如此,紓緩民困的結構性減稅才不會淪為紙上談兵或在實施中打折扣。
以上兩個建議,一為政府職能的結構性優化,一為法治方略的結構性完善,兩者可合并稱為結構性減稅的“結構性保障”。我們相信,這兩大“結構性保障”將賦予結構性減稅以自發前行的內驅力,確保這一為公眾和企業減負、促進經濟轉型的稅改良方能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