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針對方正公司起訴寶潔公司,商業使用“飄柔”二字,判決認為字體軟件產生的單字,沒有版權。北京一中院維持了該判決。而據報道,近日,南京中院在兩個不同案件中,判決字體軟件產生的單字“城市寶貝”和“笑巴喜”7個單字中,除“巴”字外,其他6個單字具有獨創性,享有版權。南京兩案被告,均在商標中使用了漢儀公司“秀英體”軟件輸出的該“6個作品”,構成未經授權商業使用“字體美術作品”,被責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附圖中是秀英體軟件輸出的單字“城市寶貝”和“笑巴喜”。如果這樣的“城、市、寶、貝、笑、喜”有版權,其他人未使用秀英體軟件,但設計了類似的字,是否侵權?
附圖下面是與該秀英體有相同設計理念的英文字體:二種字體的共同特征,是有關文字中有心形圖案。問題是:漢儀秀英體不是每個字都有心形圖案;不出現“點”筆畫的字,不帶心形圖案;而該英文字體,所有字母都帶有心形圖案。該英文字體中的單個字母,中國是否可有版權,是否可以按字收費?該英文字體摘自于《字體下載》網,該網有數以萬計的各種中外字體。而這些字母的非整版的單個使用是沒有著作權的。
印刷單字是否作為美術作品保護,是現實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大熱點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最終決斷。
字體(font)是指用來產生特定typeface的手段。font來源于在鉛字印刷時代的鑄造foundry概念,當時指鑄造的鉛字(活字);后來指照相排版機的字體膠片;現在指個人電腦使用的字體軟件所產生的字體。其中文法律含義,是工具字體、字體工具,明顯例證,就是打字機上使用的字體。該字體屬于工具字體,而打字機屬于字體工具。
中國法院對字體案件的不同判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是否承認在中國,存在工具字體、字體工具的法律概念。字體軟件企業鼓吹他們銷售的不是字體軟件,而是美術作品專輯;這種“美術作品專輯”還有一個嚇人的要求,就是使用每個字,都要經過許可并收費。
現在全國大的計算機字體生產商,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以下是兩家著名企業的字體使用許可要求:
《方正字庫授權政策》中獲得方正字庫授權的方法:將方正字體用于商業發布時,必須事先得到方正公司的授權。具體商業發布范圍包括:企業名稱、商標、標識、企業宣傳冊、產品包裝、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海報、平面廣告、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網絡廣告、企業自有網站、音像制品、展覽、展示、出版物、電視欄目、視頻產品等。
漢儀公司《最終用戶許可協議》:3.5、您不得將本字庫軟件中的任何字體直接、修改或者格式轉換后用于下述目的,不論您是出于商業目的還是非商業目的:3.5.1、制作、發行電視節目、影視劇、音像制品;3.5.2、制作、發布各類多媒體廣告;3.5.3、制作、發布各種印刷品或者出版物;3.5.4、制作、發布網頁、網站,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商業信息;3.5.5、其他應當由漢儀公司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
這種《授權政策》、《許可協議》要求的危險性在于:我國經營單位和個人普遍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統,自帶的漢字字體,很多是這些大字體企業的。Windows有多普及,這些大字體企業的字體使用就有多么廣泛。這些企業的大量字體,有如定時炸彈一樣,等著中國法院的判決激活。
“城市寶貝”、“笑巴喜”侵犯美術作品這一類判決,則肯定了《授權政策》、《許可協議》主張的單字著作權,判決者是否想到,判決賦予字體企業的權利,意味了什么?
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總數已近千萬戶,加上城市中個體戶和進行經營的農民,說收費對象有幾千萬,不為過。大家在大街上仔細看一看,就會發現滿街的牌匾、招貼,尤其是眾多小經營者在經營中使用的字體,很多都是大字庫公司的字;有的飯館甚至一張菜單上,用了數十個字體單字;如果按美術作品每字每年收費,會產生以十億、百億元計的財富轉移。字體業者的要求關系重大社會利益,原因就在于此。
幾家字體工具企業,要求對千萬級數量的所有中國經營者收費,照此理解的話,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似乎“遺漏了”這樣重大的版權GDP提升事業。而這正說明這種“事業”是違反常識的。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沒有這樣規定:“中國大陸(不包括大中華區)計算機顯示和輸出后的印刷單字(不包括外國文字)是美術作品,國家支持他們的收費事業;我國境內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提高認識,自覺遵守;版權法要為這項收費及時修正,確立和協調民、刑規定,適應形勢發展;人民法院應做好人員準備,及時審理計算機字體工具軟件企業即將對千萬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單字收費訴訟案件。”
世界版權法律歷史已有三百年,我國近代、現代版權保護已有百年歷史,至今沒有找任何法律、判例,認定工具發生的印刷文字有版權。
2011年1月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計算機字庫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術作品”,那么很多中國工商企業的法人代表都要進監獄,因為他們企業網站、產品包裝、說明書、日常商業文書上,累積使用的這樣美術作品,肯定大大超過了500“部”。
《字體保護及國際備案的維也納公約》1973年6月12日草簽,主要反映了歐洲國家的利益,是目前有關字體保護的唯一國際協議。至今只有3個國家提交批準書,所以目前仍未生效。《公約》的實質條款包括:要求成員國家承擔義務,以專門法、外觀設計專利法、版權法,或這些法重疊來保護字體。但無論以何種法律保護,字體權利人均只能禁止他人在造字工具中使用字體。《公約》還特別規定,在文字編排中使用字體,不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在1973年的鉛字時代,在1990年以后的計算機時代,禁止未經字體權人許可,在設計、制造打字機、計算機軟件時使用與版權字庫相同、近似的字體。但是并不禁止打字機、字體軟件的購買者,用打字機、計算機軟件去設計、制作自己的商業廣告、信函。
《字體保護及國際備案的維也納公約》草簽后,德國制訂了專門的字體保護法(現已被外觀設計專利取代),法國、英國修改了自己版權法。現行香港《版權條例》沿用英國版權法,是最好注解:在一般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過程中使用該字體的,不屬侵犯字體設計的版權。
字體(font)屬于工業設計,是工業版權、工業產權調整的對象。仔細研究,可以看出工業設計法保護的對象,一類是最終產品的設計,其不生產其他產品,如藝術臺燈、產品包裝;另一類是生產其他產品的物品設計,如加工設備的外觀設計。紡織品花色圖案設計,是否屬于生產其他產品的物品設計,要依紡織品用途而定。紡織品用作床單,可以近似地認為沒有產生新品(只在便于理解層面上);而制作工作服,則是紡織品用于生產新產品,紡織品花色圖案設計,會產生新的“商業使用”。
實用藝術作品演繹出產品的結果,導致版權法可對有關市場進行大規模規范。如我國紡織品集散市場中,打擊仿冒最有效的政府機關是版權局;其管轄依據的就是版權法對實用美術(即工藝美術)設計衍生的花布這樣的產品上,使用的是作品。
版權法、工業版權法、外觀設計專利法均只賦予了字體權人,禁止他人用其字體制作字體工具的權利。這些設備生產的產品即輸出或印刷后的文字,如何使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權干涉。最明確的事實,就是專利設備生產的產品,專利權人無權干涉其使用。字體軟件產生的字,是產品而不是作品,不屬著作權禁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