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南京征收“房產加名稅”的消息不斷見諸報端,引起軒然大波。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城市,也對婚前房加名征收高達3%左右的契稅。而“加名稅”的誘因,則是最高法對《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離婚時,婚前房產歸登記者所有。 以筆者之見,一些地方政府急著對房屋加名征稅,看似偶然,實則必然。原因有四: 其一,稅法本身的滯后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對未來發生的事情作出非常具體的規范,稅法尤其如此。因此,稅法在規范經濟行為的時候,往往會表現出滯后性。為了盡可能地彌補由于稅法滯后性帶來的不良后果,稅法往往會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或者說“兜底性”條款,來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無論是幾年前熱炒的“月餅稅”,還是前不久公眾熱議的“網店稅”,包括現在大家正在熱議的“加名稅”,從法理上講,對其征稅都有法律依據。但是,當稅法的原則性規定遇到一些特殊的經濟行為,尤其是有特殊的社會性的經濟行為,往往會激發人們的一種特殊情緒。在這種特殊情緒里,稅法的原則性規定,反而會變成一種“特殊規定”,引發社會熱議,甚至廣受詬病。 其二,執法機關對稅法的理解與執行,有時候缺乏統一性。在“加名稅”事件中,只有部分地方明確表示了要征收“加名稅”。關鍵就在于各地在稅收執法中,對稅法的理解不一樣,執行更是千差萬別。 從去年開始,稅務部門在公布稅收政策時,將原來的“通知”形式改為“公告”形式,就是為了盡可能地增強稅法執行上的統一性。因為“公告”不需要轉發,而“通知”需要轉發。各級稅務機關在轉發“通知”時,往往會層層加入新的要求和解釋,大大影響了稅法執行的統一性,稅務機關很容易給公眾一種征稅“很隨意”的印象。但盡管如此,目前稅法規定本身不明確,政策“斷檔”,文件“相互打架”,一些條款缺乏操作細節等情況依然存在,這是導致稅法理解與執行不統一的根本原因。綜合各大媒體的報道來看,即便是征收了“加名稅”的地方,雖然說征稅有法律依據,但實際上并不理直氣壯。這一方面是因為其他地方并沒有征收,另一方面是因為“上面沒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其三,地方財政壓力使稅務部門著急“顆粒歸倉”。在我國,契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契稅的增幅也日漸加快,成為我國地方政府最具潛力的財政收入來源。從近些年的數據看,契稅收入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已經超過了3%,增幅超過了稅收平均增長的速度,達到30%以上。以2010年為例,2010年契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3.4%,增速高達42.1%。 在包括契稅在內的稅收大幅增加的同時,由于今年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大受影響。加之不良政績觀的影響和對財政收入的硬需求,各級地方政府對稅收任務層層加碼,有不少地方的稅收任務指標甚至超過了60%,在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同時,也讓一些基層稅務機關苦不堪言。在這種情況下,契稅這種增長潛力大,容易征管的稅種,自然變成了案板上的肉,需要的時候隨時可以割下來一塊。更何況,司法解釋給了地方政府這樣一個有利的“借口”,此時不征還更待何時呢? 其四,對特殊商品和行為的征稅缺乏系統性考量。稅法既具有獨立性,又具有關聯性。關聯性是指它必須和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體系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但是,稅收執法部門往往過于重視稅法的獨立性,而忽略了稅法的關聯性。 在上述司法解釋公布后,稅務部門應該及時與立法機關溝通,對這一解釋的法律精神深刻理解,并圍繞這一法律精神對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及時作出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以上4個問題不得到有效解決,尤其是后面3個可以解決的問題沒有解決好,類似“加名稅”這樣的風波還會繼續上演。所以,當務之急,一是盡快明確房屋加名不征稅,二是考慮上述4個問題如何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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