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即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雖然刑訴法二次修訂還需經過多重立法博弈程序,方有通過的可能。但媒體早早就總結了這次修訂的四大亮點:一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二是近親屬可拒絕作證,三是確保辯護權落實,四是可采取監聽等手段。 我們尚不知道即將通過的修正案會否出現被害人權利保障的亮點。但至少從專家披露和輿論關注的亮點來看,被害人權利保障明顯被忽略,或至少是被輕視了。 我們應當承認,現代刑事司法領域中的諸多進步都是以對被告人人權保障的強化為標志的。自貝卡里亞在其巨著《犯罪與刑罰》中首倡罪犯的人權保障以來,關注被告人人權的思想家和學者不斷涌現。乃至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被告人本位”在刑事程序法中都位列核心地位。 毫無疑問,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上,還存在不少缺陷,急需立法的矯正。加強并改進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入法,近親屬作證豁免的確認,控辯嚴重失衡的矯正等等,已成法學界的多數共識。新一輪的刑訴法修訂將被告人權利保障這一任務列在重要位置,是難得的進步,值得認可。 但也要看到,被告人權利保障和被害人權利保障,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概念。我們在重視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同時,絕不應將被害人遺忘在暗夜的角落。 在我們這個民間情緒過于看重“客觀正義”,信奉“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國度,宣揚程序正義,倡導對被告人權利保護頗具挑戰。但30余年來,學界和媒體知難而上,為不斷強化被告人權利保障提供了寶貴的理論普及和輿論環境。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們更是看到,一些媒體對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強調,幾有“矯枉過正”的傾向。推動歷史進程的榮譽感,激發著他們勇往直前,哪怕與多數民意決裂也在所不惜。 我們需要在個案中評鑒這些媒體推動力,但必須指出,“程序正義”在本質上并不應偏愛任一方。將被告人的權利絕對化、極端化的觀念同樣是非理性的。基于社會正義的考量,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利,更破壞了國家社會秩序的穩定。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彌補其損失,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是正義的應有之意,也是刑事司法的價值追求。 比如在一度轟動全國的陜西邱興華故意殺人案中,媒體對被告人邱興華的關注遠甚于被害人,以致邱興華家屬收到的社會捐款,遠遠超過被害人家屬。而后者本應得到更多的司法關注和社會關注。 近期的一些影響性訴訟,同樣浸泡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淚水。云南李昌奎案、賽銳案、桂林梁勇案,這些惡性案件的被害人家屬,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被制度排斥(如二審庭審不通知被害人家屬參與,二審判決法院也不予送達被害人家屬等);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屬即便能夠贏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得不到賠償的執行,飽嘗失親之痛的被害人家屬,還要承受得不到賠償、甚至無法實現司法正義又缺乏有效救濟管道的痛楚。這些也同樣是刑訴法二次修訂不容回避的緊迫問題。 我們既不能絕對避免自己成為嫌疑人,更不能避免自己可能成為被害人。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和強化被告人權利保障一樣,都是推進每一位公民的人權保障。期望刑訴法二次大修不要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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