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發達國家用較低的成本減排溫室氣體的一種市場化措施。歐盟國家利用這一措施取得明顯成效,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發展成為世界最大的碳市場。本文從立法保障、減排指標分配、市場參與主體、交易規則等方面,簡要總結建立碳市場的國外做法和經驗,以便為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建立碳市場提供借鑒。
法律是國外建立碳市場的依據。德國、英國以及歐盟建立碳市場,除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UNFCCC及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等國際法外,還制定本國的相關法規。
德國實施排放權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年初,到2006年就形成了較全面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法律體系包括《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許可法》、《溫空氣體排放權分配法》、《排放權交易收費規定》等7部主要法律規章。
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放交易計劃E—
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起,包括電力、煉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與造紙等行業的12000個排放主體,需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這些主體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歐盟還設立了某個主體加入“排污交易計劃”的條件:如果從事指令中所列活動,排放量超過規定的“門檻”,就要納入該計劃。
2008年11月26日,英國議會通過《氣候變化法案》
C1imate Change
Act,規定了使用國際減排信用額,實施碳預算計劃,以及通過二次立法明確國內排放交易體系等內容,從而使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
在美國眾議院批準《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前的
2006年,加州政府就立法要求減排溫室氣體,美國至少17個州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08年4月3日,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BC省環境廳宣布,將制定“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要求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參加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計劃,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排放指標。
確定碳市場的性質和交易品種世界碳市場有不同類型。
從交易品種來源看主要有兩類:配額交易和基于項目的交易,前者是在“總量控制——交易Cap&trade”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后者是對新上項目形成減排量的交易,前者為強制性的,后者為自愿性的。從交易品的金融屬性看,有現貨市場、期貨市場和期指市場。從國別或地區看,歐盟國家、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印度已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日本和韓國也啟動了碳市場的相關計劃。
按照歐盟規定,2004年3月31日前,每個成員國應按照指令的要求提交國家分配計劃,將排放控制總量及各相關主體分到的減排配額,以國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上報給歐盟委員會。制定國家分配方案的原則主要有:
——分配總量應與《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一致,要考慮技術減排的潛力;
——以單位產品的平均排放水平為基礎;
——對不同企業或產業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應當包含對新來者(新項目、新建設等)的規定;
——應當考慮“提前行動”產業的貢獻,“排效標準”的制定應當采用最佳適用技術,以保證這些產業發展不受傷害;
——應當考慮能源效率技術的作用;
——制定分配計劃前應當聽取公眾意見類似于聽證會;
——應當列出所有參與分配的企業名單及其配額;
——應當包含對競爭力影響的分析內容。
制定國家分配方案分四步:確定可能參加排污權交易的所有企業名單;確定將排放許可總量分配給所有參與排污權交易的部門;確定產業部門所分配到的排放許可,分配過程必須透明,且考慮以往的實際排放量;確定各企業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許可。
歐盟委員會要求在接到成員國國家分配方案10個月內完成對NAP的評估,評價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規定的標準;若不符合將退回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以合理的成本減排溫室氣體成為世界各國的首選。發達國家建立碳市場的做法和經驗,值得借鑒。“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為促進我國碳市場的健康發展,建議如下:
(一)公平分配排放權,通過試點發現問題并逐步完善相關制度。
從國外經驗看,在弄清二氧化碳排放情況的基礎上,政府依法進行碳減排指標分解并下達給企業,是碳市場建立的前提。如果沒有總量控制約束,企業向大氣層排放二氧化碳是免費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資源”。只有實行排放總量控制才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稀缺資源,市場才能夠成立。在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確立了碳減排指標具有約束性的條件下,迫切需要將約束性指標分解并下達給企業,使之成為政府對企業完成減排指標情況的考核依據。
我國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數量眾多的交易所,但大多“有場無市”,處于虧損狀態。因此,應開展碳市場的深入研究,進行必要的試點,發現已有排放權交易市場、碳交易所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的原因,以便調整相關政策和制度安排,從而為碳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創造條件。
(二)建立規章制度,規范碳市場的發展。
在我國,與碳市場類似的市場,如股市、期市等并不少見。由于缺乏相應規則,在市場運行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必須制定一整套的制度或相關規則,以保證我國碳市場的自由、公平交易和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為了促進碳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建立的規章制度有:準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制度、監督制度等。碳市場的參與者眾多,包括買賣雙方、第三方服務性企業、規則制定者、監管者等,應規范相關主體行為,使我國碳市場的建立開好頭,并得到健康、持續發展。
三開展立法研究,確立碳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
建立我國的碳市場,應先解決碳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問題。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許可不能轉讓;雖然第十二條規定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換句話說,我國建立碳市場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短期可出臺排污權交易管理辦法;從長期來看,應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律研究,在相關立法中規定碳市場的合法性,以使碳市場的建立和運行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