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銀十條”),旨在緩解小企業融資難。這已經是幾年來銀監會不止一次出臺支持小企業貸款政策措施了。小企業每次遭遇融資難后,銀監會反應都十分迅速,出臺措施都十分及時。
以筆者看,“銀十條”的干貨在七、八、九條上。
從第七條的內容來看,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專向用于小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是個好措施,但金融債只是籌措發放小企業貸款的資金來源,而無論信貸資金來源于存款還是金融債籌集,關鍵在于貸給小企業后風險如何控制?如果風險控制不當,釀成貸款風險,哪類資金用于貸款都需要審慎。
現在的問題是,不是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缺乏資金問題,而是認為小企業貸款風險大的問題,不愿意發放貸款,要說缺乏的話,缺乏貸款計劃規模。
第八條是允許其將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風險權重計量為50%。此外,在計算存貸比時,對于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措施,將有助于緩解商業銀行小企業業務的存貸比壓力。但對于“滿足一定標準”之類的表述應該具體化、可操作化,希望出臺細則。
第九條要求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提高小企業和農業貸款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社會各界都在呼吁,這是一條真正鼓勵商業銀行支持小企業貸款的措施。但是一句“差異化考核”又有些空泛。
當前小企業遇到的困難包括融資困難原因是多方面的。商業銀行本身喜歡傍大、傍壟斷、傍上市公司。從貸款手續繁雜程度、內部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分析,大企業貸款與小企業貸款差不多。但小企業貸款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大、收益低、貸后管理難。客觀上造成商業銀行不愿給小企業貸款。
然而,隨著這幾年對小企業融資難的高度重視,商業銀行已經有所轉變,只要小企業發展良好、潛力大,愿意貸款的銀行越來越多。但是,一些中小企業自身經營風險巨大,特別是受人民幣升值影響的珠三角、長三角一些企業正在面臨倒閉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不說是商業銀行,就是任何融資機構都是要謹慎給其貸款的。
因此,既要出臺鼓勵商業銀行支持小企業貸款的政策措施,小企業本身也要有一個良好經營狀況,同時,要監督貸款小企業的資金用途,防止挪用到非生產項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