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投入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5月4日
新華網) 要求中央企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現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遇到了資金短缺問題。2011年全國要完成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這需要投資1.3萬億元左右。目前,中央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市縣政府通過各種渠道來籌集的只有5000多億元資金,其余的8000多億元是通過社會機構投入和保障對象及其所在企業籌集。盡管各地加大資金籌集力度,但是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保證資金還是難以落實到位。 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中央企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看上去是一個好方法,但這真能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短缺嗎?沒有指標性約束要求,一些中央企業會真心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嗎?他們會不會拿出很少的資金,只是象征性的參與建設呢?另外,要求他們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會不會被一些中央企業念歪了經,把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當作為自己建房的好機會呢?這不得不讓人擔憂。 我們為什么要求中央企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中央企業氣大財粗,他們有很大的實力。但讓他們在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中發揮大作用,其實最好的方法不是讓他們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很多事實證明,一旦中央企業參與房地產市場中,只會使房地產市場更熱,催高房價。 任何一個中央企業都有自己的主要經營產業,有的中央企業根本對房地產開發不熟悉,有的中央企業因為參與了房地產開發,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所以去年國資委才要求他們退出房地產開發,可是這個退出令還沒有發出多久,又要求他們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這不是前后矛盾嗎?因此最好的方法不如讓中央企業直接拿出一部分利潤出來,解決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資金不足。這樣,房地產市場的歸房地產市場,中央企業的不必對房地產市場介入太深,這對房地產市場和中央企業都有好處。 中央企業屬于國家的,屬于全民的,當人民需要錢的時候,就應該可以動用。即使拋開這點來講,中央企業也應該拿出錢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因為既然承認中央企業屬于全民的,那么全民就應該是中央企業的股東。作為股東享受企業的分紅利潤是天經地義的。根據國際慣例,一般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比例為稅后可分配利潤的30%到40%,某些西方發達國家盈利好的企業甚至向國家繳納稅后利潤的70%至80%,可是中國的中央企業上交的利潤明顯低于這個比例。2010年國有企業累計實現利潤近2萬億元,但上交利潤只有440億元,不到5%。 中央企業上交利潤低,現在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遇到資金短缺了,作為中央企業就應該拿出一部分利潤來。當然,也許要一些中央企業主動拿出,恐怕他們不愿意,但作為主管部門,應該要求他們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潤來,并把此作為約束性指標來完成,恐怕這比要求他們參與保障房建設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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