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開始,武漢市直行政單位發起一場清理公務員津補貼的行動,公務員們被要求退還2007年至2009年間多發的各種津補貼,保守估計總額有數千萬元。此次清退行動緣于去年中紀委等六部委對廣州、武漢等六地市公務員津補貼進行檢查,發現不同程度存在濫發。調查顯示,部分濫發放的津補貼是地方政府私自允許、批準,用來發放的錢主要來自預算外收入。 短短三年,武漢市直行政單位濫發津補貼數千萬元,相當人均每年多發兩萬元,僅這一項,就高于2009年武漢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385元),可見武漢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已比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高出不少。公務員領了濫發的津補貼,現在如數退回上繳國庫,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清退公務員津補貼這項工作本身,卻遠非這樣簡單。 2005年中辦、國辦轉發六部委《關于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意見》,對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進行部署;2006年7月國家實行新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同時開始對中央機關、各省市津貼補貼發放進行清理規范。隨后,中紀委等六部委每年派檢查組到各地檢查公務員津補貼發放情況。而近幾年的檢查中,不大可能只有去年這一次檢查才發現問題,去年的檢查中,“武漢濫發的津補貼不是最多的,廣州等地發得更多”。但截至目前,只有武漢要求公務員退還津補貼的消息見諸媒體。可以想見,各地清理津補貼進展并不順利。即便在武漢,也有少數單位給市主管領導打報告,希望保留一部分津補貼,以“保護、愛護、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予以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給公務員濫發津補貼,有關人員應受相應處理。但現在看來,若能將濫發的津補貼全部追回,已算相當不錯,若能依法嚴格問責究責,就更殊為不易。所以,在武漢等地,清理公務員津補貼能否順利進行,就成為《關于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意見》能否真正落實的一塊“試金石”。 如專家所言,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為主的預算外收入失控,是造成濫發津補貼的主要原因。雖然2005年實行“陽光收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部分收費和罰沒款按比例返還到各單位,事實上仍相當于各單位預算外收入。因此,需要按建立現代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逐步將所有行政性事業收費和罰沒款都納入預算管理,并全面禁止“上繳收費和罰沒款按比例返還”的潛規則,還要通過人大機關對政府預算的監督約束,堵住用財政資金超額超標濫發津補貼的渠道。 作為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工資制度是國家工資制度的一個風向標。人社部有關官員透露,國家將從六方面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包括加快健全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平衡地區之間公務員收入水平;建立職務與職級并行的制度,摒棄“以官定薪”;對基層低收入公務員群體增加激勵措施,等等。“十二五”規劃綱要正式寫入“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這意味著,在即將推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將是一項重要內容。就此而言,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補貼,也是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承擔著為這兩項改革“鳴鑼開道”的任務。 這樣,武漢等地的清理公務員津補貼能否順利進行,也成為了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能否順利推行、國家公共財政體系建設能否順利推進的一塊“試金石”。這項工作關系到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關系到公務員工資改革和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成敗,無論有多大的困難和阻力,都必須堅定不移地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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