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地方發債,是建立負責任的地方政府的破題之舉。
地方政府目前不能發債,導致暗債泛濫,對抑制土地財政、控制地方負債不力。
2010年全國地方土地出讓金收入已達到2.9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1倍,相當于地方同期收入的72%,可以說,沒有土地財政就不可能有大規模的城鎮建設。
雖然我國的《預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負債,但地方的直接間接負債并未中止。據統計,截至去年11月末,地方融資平臺貸款9.09萬億元,2010年上半年凈增0.28萬億元,下半年截至11月末凈增1.43萬億元,地方負債通過投融資平臺轉化成了企業負債。其中存在問題的比例大約在20%左右。按照2010年7月20日銀監會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議上披露的數據,截至當年6月末,我國商業銀行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達7.66萬億元。其中,項目借款主體不合規,財政擔保不合規,或本期償還有嚴重風險(貸款挪用和貸款做資本金)的貸款,占比23%,其余相當大一部分項目能夠直接或間接償還貸款本息,真正存在銀行呆壞賬風險的地方貸款約是1.76萬億元。也就是說,地方政府的赤字一部分被轉嫁給了銀行,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為了解決地方政府的收支平衡,2009年、2010年財政部代理發行4000億元地方債,列入省級預算管理。
地方債關鍵不是能不能發,而是能否建立起地方政府的債務信用評級、讓地方政府切實擔負償債責任。如果通過發債建立起透明的地方公司財政,讓民眾了解負債多少、投資到哪里、效率如何;如果通過發債建立起市場化的評級機制,使地方政府意識到信用高就能夠在金融與貨幣市場低成本融資,反之只能以較高的利率在市場融資,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就是切實的市場信用溢價的洗禮,比口頭說教不知道管用多少倍。目前中央政府代發地方債,實際上由中央財政背書,很多時候成為對經濟較落后地區的變相扶貧舉措,不利于建立地方政府信用體系。
建立地方債,存在以下技術難題:首先,地方債需要財政收入擔保,沒有透明而可預期的財政收入,地方債的發行將成為無源之水。事實上,在信用體系沒有完善之前,以地方的資源稅等作為抵押發行地方債是較為穩妥的發債方式,可以確保未來地方政府具備償債能力,不再發生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地方債務危機。其次是如何給地方債定價。從成熟市場的經驗可知,對于債券的信用評級是定價的根本,如美國國債一直被評為最高信用等級,因此即便債務纏身仍然能以低價發行美債,而次貸危機之所以爆發,也是因為評級機構對于次級債出現了系統性的評級偏差,導致不可收拾的后果。
因此,發行地方債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具有極高專業素質的評級機構,通過信用評級給地方債定價,甚至今后的債券衍生產品也可以通過信用機構與市場的交投情況,進行準確定價。
我國為發行地方債準備多年,2004年財政部專門設立了一個大型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課題組,并專程到地方調查摸底各地方政府負債情況。課題組同時考察了美國、日本、巴西等國地方債的管理模式、管理機構和懲罰機制。2008年媒體披露一份由財政部牽頭起草的有關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方案,已多方征求過意見,并提交到國務院等待批復。萬事俱備,只等地方公共財政、信用評級體制建設、地方政府償債方案等春風。
建立正確的激勵機制是發行地方債的基礎,而發行地方債可以倒逼激勵機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