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看黃色錄像、不見義勇為、搞婚外情、違章搭建……這些不良行為,如今都被以“禁令”形式一一列入《南通市公務員思想道德和社會誠信行為規范》。其中對公務員職務之外的18條生活約束,成了這部“規范”的最大亮點。 盡管南通市有關人員表示,出臺新規旨在突破原有重“績”輕“德”的評測體系,“在法律制度等強制性底線之上,重構公務員群體的價值體系”,但人們仍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充滿質疑。 首先,把“好人”底線列為“規范”矮化了公務員道德標準。南通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處陳玨新處長稱,制定《規范》的目的是讓公務員首先做一個“好人”。可是,闖紅燈、違章搭建等有違社會秩序的事不該做,這已是社會共識,把常識當“禁令”,是降低了公務員的道德標準。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儲槐植教授所言,“公務員在社會上應為公眾起到道德表率作用,因此不僅要求他們遵守法律,還必須用更高的道德標準要求他們。”合格國家公務員不能等同于一般意義上遵紀守法的“良民”。做“好人”充其量只是公務員的道德底線,而把“不繳物業費”、“闖紅燈”等一并作為“禁令”頒布,恐怕也恰反映出公務員隊伍道德建設的集體沉淪,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和無奈。 其次,包羅萬象的“規范”缺乏可行性。按“做官先要做人,好官必是好人”的社會常理,用“規范”把公務員首先約束為一個“好人”的思路是正確的,但就“做人”而言,由于8小時外的人類活動五花八門,即使按“好人”要求制定道德規范,“40條”也不足以窮盡各種違法背德的不良習氣。實際上,我國的各類規章已有相應行為規范,違規自應查究。問題關鍵在于狠抓落實。比如,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就中國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傳統道德規范的情況,例如包養情婦、拒絕贍養父母、虐待家庭成員等,提出明確無誤的處罰規定。如果沒有新情況出現,我們的任務就是把現有法律法規落實好,確保執行到位。因此,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政府的歸政府,社會的歸社會,應是我們建章立制的前提。 應該說,近年來各地嘗試把公務員品行監管延伸至8小時外已成趨勢,而且新招頻現,但鮮有能一以貫之堅持并有效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難以操作。就南通版“公務員道德和誠信規范”而言,“觀看黃色錄像”、“搞婚外情”等,如何界定,誰來監管?“闖紅燈”是該歸交警管還是歸人社局管?這些都是問題。包攬不便管、管不好、不可為的事情,制定出的“規范”恐怕徒具觀賞價值。 在全國性開展治庸、治懶、治散的大背景下,加強公務員道德建設還要立足于教育、管理和問責。當前,重中之重是把目前已基本完善的法律體系執行到位,如此,遏制公務員隊伍“道德滑坡”的狀況才能大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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