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開發行把握嚴格審查的底線,不能簡單備案
我國的發行監管體制多年來一直在迅速發展完善之中,有關發行體制市場化、審核程序簡單化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是,鑒于公開發行可能涉及廣泛而重要的公眾利益并借鑒美國經驗,我國應守住對其實施嚴格審查的底線。審核的標準可以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從實質審核向以審核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制度過渡,并可考慮逐步將審核節奏市場化,但不宜將整個審核機制改革成簡單的程序性備案機制。
(二)賦予股東公開發行存量股的權利
在我國的證券法體系中,“公開發行”似僅限于發行企業進行。對于股東而言,沒有公開發行的概念。股東減持存量股只能通過二級市場逐步轉讓或私下協議轉讓進行,而不能像發股企業那樣進行大范圍的一次性公開招股。如此安排有種種歷史和現實原因。未來時機成熟后,可考慮借鑒美國經驗,賦予股東公開發行存量股的權利,以填補這一空白,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多選擇。
(三)建立我國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以大力發展非股票類證券市場
我國現有的證券監管體系主要面對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當前的證券市場也以股票市場為主。諸如公司債券、衍生品等專業化程度較高、較復雜、風險較大的非股票類證券市場的發展則比較滯后。未來時機成熟后,可考慮借鑒美國144A規則的經驗,建立我國的“合格機構投資者”間市場,以大力促進此類非股票證券市場的發展。
(四)建立我國的私募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法》定義了“公開發行”并與證券監管部門規章一起為其設定了一整套完整的監管體制,例如公開發行須經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發審委制、承銷制、保薦制等等。然而,我國的私募監管無論是從法律法規層面上,還是從部門規章層面上都比較缺乏。事實上,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下,私募雖然面對的特定對象不可超過200人,但也可能涉及較大金額,為投資者帶來較大風險,因此對其完全不監管似有不妥。在此,可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適合我國特點的私募監管體制(例如引入適合我國特點的“合格投資者”概念):其一,可保護參與私募的投資者的正當利益;其二,可為私募市場提供客觀的、易于把握的規范,從而促進其蓬勃發展;其三,可實現我國的多層次、適應不同需要的發行監管體系。
(五)建立我國的小額發行豁免機制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所有“公開發行”,無論涉及金額大小,都必須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才可進行。未來時機成熟后,可考慮建立我國的小額發行豁免機制,或者將“公開發行”概念與金額大小掛鉤,或者由證券監管機構出臺部門規章大大簡化對于小額發行的核準程序。這樣,一方面可避免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用于小金額的發行上;另一方面,可有效促進金額小 、風險低的融資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方便的融資機會,并有利于增加直接融資比例,盤活整個資本市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