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鄭松偉駕車從鄭州市回新密途中,帶了4個要搭便車的人,被鄭州市客運管理處以“涉嫌非法營運”查處,車輛被暫扣了17天。此外,還有另外兩名司機也遭遇到相似情形。3月25日,這3名司機認為鄭州市客運管理處屬于“釣魚執法”,拿著一條被釣上鉤的魚走進客運管理處,要討個說法。 近年來,“釣魚執法”現象始終沒有杜絕,特別是一些執法部門受到利益驅動,從給部門和個人“搞點錢”動機出發,使一些當事人遭遇“釣魚執法”,進而被處罰。 執法機關不正當取證,說白了就是執法違法。像前文報道中,一個車主李淑軍“車子根本沒動,就被客運管理處的處罰為涉嫌非法營運”。通過中間人運作,李淑軍花了6000元將車弄了出來。剖析此類“釣魚執法”事件的背后,其實不僅反映出執法機關不正當取證的問題,也顯現出執法部門中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利用執法權攫取不義之財的腐敗問題。如果政府主管部門對執法機關存在的“釣魚執法”的非法執法方式,以及部門為利益罰款創收、有關人員有灰色收入等,抱以一種不痛不癢、置若罔聞的態度,任其滋生泛濫,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社會的公德意識都將大受損失。 此番,3名河南司機給“釣魚執法”的鄭州市客運管理處送魚,以諷刺的方式來批評政府執法部門,實際傳遞出兩個方面的新聞隱喻: 其一,面對“釣魚執法”,公民不再忍氣吞聲,而是融入到“公民監督時代”中,即使個人的力量是微小的,但他們參懂了公民權利不是現成擺在什么地方的,而是需要自己爭取和抗爭得來的。 其二,兩年前,發生在上海的“孫中界事件”,已經給各個職能部門執法人員進行了深刻的提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也明確指出上海“釣魚執法”引發的孫中界案,說明有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照法律執行。那么,為什么鄭州市客運管理處一再上演“釣魚執法”?相關的監督機關和紀律部門為何視而不見? 公權力是否能在法制軌道上運行,唯有制約公權力行使才是約束行政權,并促使行政權必須選擇公正,尊重程序正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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