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證券報》3月23日報道,監管部門正在醞釀出臺措施,鼓勵上市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方法,使投資者獲得更多回報,爭取形成較為健全的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機制。此外,建議適當降低紅利稅稅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應與分紅情況掛鉤。
這樣的消息無疑令投資者深受鼓舞。
透露出來的具體舉措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對再融資上市公司的分紅要求,明確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續盈利情況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分紅。如未按規定比例分紅,須將其作為特別信息單獨披露并說明理由,提示投資風險。對長期不分紅公司研究采取特別警示等監管措施。二是適當降低紅利稅稅率,鼓勵長線投資。建議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適時修訂《個人所得稅法》,降低紅利稅稅率。三是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與分紅情況掛鉤,抑制“高管拿高薪、股東低分紅”的情況出現。
如果相關措施屬實,并最終付諸實施,那么這較之于2008年證監會出臺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來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比如讓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與分紅情況掛鉤,這可以抑制上市公司只顧給高管加薪卻不給投資者分紅局面的出現。特別是有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翻番,但對投資者卻一毛不拔。這無疑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
再比如上市公司分紅的問題,筆者以為,再怎么強調都不為過,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這是股市能夠存在的基礎,也是能夠發展壯大的基礎,不回報投資者的股市是沒有前途的。只想著從股市圈錢的上市公司也是沒有前途的。監管者應旗幟鮮明地督促加大給投資者的分紅力度,在上市公司中構建“尊重股東、回報股東、全力維護股東利益”的股權文化。那么,“如未按規定比例分紅,須將其作為特別信息單獨披露并說明理由,提示投資風險。對長期不分紅公司研究采取特別警示等監管措施”,不失為一種辦法。
筆者以為,還可以考慮設立一些更能對上市公司產生觸動的措施,比如根據《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上市公司要公開再融資,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筆者認為這還不夠,還應該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超過前次融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回報金額的2~3倍。這樣一來,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回報越多,融資金額才能越大。并且,這一規定應不僅適用于公開融資,也適用于定向增發的財務融資部分,以此避免那些不分紅公司通過定向增發來達到圈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