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順義法院調研顯示,超市消費者受欺詐后,很難向經營者行使雙倍索賠的權利。例如,蔣先生購買9元潔面乳受騙后,打官司歷時三個多月,為18元賠償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費和誤工費等損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打一個9元錢的官司,結果獲取二倍賠償18元卻損失了3000多元,如此虧本的買賣,如果不是為了爭一口氣,相信誰也不會去干。何況,這還沒有算上花費的大量時間和精力呢。無怪于北京順義法院將維權成本高列為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四大難點之首。維權成本高,必然導致大多數人選擇不維權,廠家和商家欺詐就更會盛行,那么,商品的質量就更無法得到保障。 很多人自然會想到美國的“懲罰性賠償”,比如去年12月,美國媒體就報道,美國馬薩諸塞州一個陪審團當天裁定著名煙草公司羅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煙民的家庭賠償7100萬美元(約4.7億元人民幣),理由是該公司數十年前曾用香煙贈品引誘當時只有9歲的她吸煙。而類似的判決在美國還有很多起,懲罰性賠償從幾百萬美元到幾千萬美元不等。試想,如果有如此高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還不會積極去法院維權,而那些欺詐的商家還敢如此大膽地不把消費者當一回事嗎? “懲罰性賠償”離我們還很遙遠,而且,在美國,推動消費進行維權訴訟的也不僅僅是“懲罰性賠償”。事實上,并不是每一起消費者維權訴訟中,法官都會判處“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有嚴格的要求。在美國,賠償的判決分為補償性裁決和懲罰性裁決,補償性裁決是給原告以補償,主要是救濟由于被告的不正當行為導致的原告的具體損失,而懲罰性賠償則包括賠償原告除了傳統的補償性懲罰之外的賠償,以懲罰被告違法行為并威懾其不再發生。懲罰性賠償通常只有在行為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比如故意的、惡意的,或具有嚴重疏忽行為、明顯不考慮他人的安全和重大過失的行為;此外,在舉證責任上,原先還須承擔較大的責任。但是,即使消費者在維權訴訟中沒有獲得“懲罰性賠償”,但并不妨礙他們積極提起訴訟,因為,他們獲得的補償性賠償也不會讓他們在訴訟中吃虧,他們在訴訟中的各種損失和實際開支會得到彌補。 也許,我們的問題還不在于“懲罰性賠償”,而是在于,如何先讓我們的消費者維權真正能得到補償。目前,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賠償”還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既不像是補償性賠償,也不是懲罰性賠償。因為,它無法起到懲罰性的作用,許多案件都是小額訴訟,即便是“十倍賠償”,總額也很小,無法對商家起到懲戒作用,根本不是什么“懲罰性賠償”;甚至,它也根本無法起到補償性的作用,因為在小額訴訟,即便是“十倍賠償”,根本不足以支撐消費者在訴訟中的實際開支和造成的損失。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只有在人身損害賠償等一些案件中,才對當事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比如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進行賠償,這種受欺詐的商品維權中,并不會賠償實際支出與受到的損失,這就導致蔣先生獲得18元賠償卻損失3000多元的問題。 解決消費者不愿意進行維權訴訟的問題,其實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很遠,那就是“雙倍賠償”、“十倍賠償”加上一條,廠家、商家必須補償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花費的各種實際開支和造成的損失,讓當事人在維權訴訟中不吃虧。而后,再考慮在一些性質比較惡劣的商品欺詐案件中設立“懲罰性賠償”,讓廠家與商家不敢作奸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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