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日本發生9.0級地震,據美國風險評估公司AIR環球公司的報告預測,日本大地震給保險業帶來的損失可能達350億美元。面對地震帶來的巨額損失,一方面,市場呼吁盡快開發巨災險種;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卻似乎無動于衷。 保險公司遲遲不肯推出巨災險種,表面上看是怕虧損,本質上還是出于對巨災風險是否具有可保性的懷疑。但是,隨著保險公司承保技術的進步,我們需要對巨災風險的可保性進行重新認識,筆者試從理論上分析在現有條件下,巨災風險是否具有可保性。 關于可保風險的特點,學術界早已達成共識,傳統理論認為可保風險需要具備以下特點:必須是純粹風險;損失的發生是意外的;損失可以預測;損失程度不能過大或過小;存在大量同質風險單位,并且只有少數風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即大數法則。那么,巨災風險是否滿足這些特點呢? 第一,純粹風險的結果是只有損失沒有獲利。巨災事故會造成巨額損失,顯然滿足這一要求。 第二,損失的發生是意外的。雖然對地震、洪水、臺風等巨災事故的研究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精確預測巨災事故的發生還是相當困難,所以,巨災風險也滿足損失的意外性這一特點。 第三,損失可預測。根據《中國財產保險重大災因分析報告(2008)》一書的分析,各種巨災事故的發生頻率、損失程度是符合一定的統計規律的,可以用一定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合理準確的預測,所以,巨災風險帶來的損失是可預測的。 第四,損失程度適中。國際通行的巨災定義分為兩個方面:從數量上,把一次單項災害經濟損失總額大于當年GDP的0.01%的事故定性為巨災;從性質上,巨災就是指小概率且一次損失大于預期、累計損失超過承受主體(主要有投保人、保險人和政府)承受能力的事件。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巨災風險具有“頻率低、損失大、范圍廣”的特點,巨災風險帶來的損失程度是過大的,這點是不同于一般保險經營的傳統保險風險的。這是否意味著巨災風險就不滿足可保性要求呢?如果單從巨災風險本身特點來看,確實如此,但如果保險公司只承擔巨災風險帶來的部分損失,且承擔部分損失控制在保險公司可接受的范圍內,自然就可以滿足可保要求了。在現實中,有沒有一個角色會甘心無條件承擔另一部分損失呢? 在現實中,政府會扮演這樣一個角色,使得巨災風險具有了可保性。政府承擔這部分損失是合情合理的,原因有二:一是巨災保險可以穩定社會秩序,維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公共產品性質,而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的職責;二是,如果不存在巨災保險,那么巨災損失完全由政府和個人承擔,財政壓力過大,影響經濟正常運行,不如扶持巨災保險共擔損失。 第五,關于大數法則性。要求有大量同質風險,并且只有少數風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即風險單位之間有獨立性。 1.獨立性。巨災(比如地震)發生時,整個震災區內的財產和人員將同時遭受損失,震災區內的個體具有明顯的正相關性,也就不符合大數法則的條件。這一點看似無懈可擊,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不再成為限制巨災風險可保性的條件。 首先,從空間角度來看,盡管在一次巨災事故中,個體之間明顯的正相關性使其不符合獨立性原則,巨災風險在廣闊的空間范圍內,不同地區的個體是獨立的;其次,從時間角度看,不同時間的個體也是不相關的,今年的災害事故和去年的災害事故顯然獨立。 于是,我們可以擴大時間和空間的范圍以抵消一次事故個體的相關性,現代金融體系的發展為此提供了可行性。空間上,通過再保險可以將風險分散到各個保險市場上,擴大了標的范圍;時間上,提供長期性的地震險種,將風險縱向分散。 2.同質性。巨災的發生呈現一定的地域性,巨災的地域性差異帶來的最大后果就是“逆選擇”問題,導致投保人多是高風險人群。而隨著承保與核保技術的提高,巨災風險帶來的的“逆選擇”問題也已經能夠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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