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正式開始運轉,加上此前不久成立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的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新體系旨在為歐洲金融業的有序復蘇提供更優良的監管環境,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即盡力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深度金融危機。這一新體系特點鮮明,其運轉具有開創性意義,但也面臨不小的挑戰。 就特點而言,至少有三個方面值得關注。第一,新體系的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除了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外,更將歐盟層面的直接監管權限由原來僅限于證券市場,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第二,歐洲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它將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第三,歐盟層面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了一定的超國家權力。在以往的監管體系中,歐盟名義上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只是負責協調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成員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等,并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和實際的執行權。而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領域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可擁有超國家權力,如對歐盟境內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在緊急狀態下可臨時禁止或限制某項金融交易活動等。 歐盟這一全新金融監管體系具有開創性意義。長期以來,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一直強調要加強金融監管,但因美國的反對和英國的抵制而始終未能展開討論。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包括英美在內的世界各國重新審視金融創新與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監管的必要性,使得歐洲大陸國家重視金融市場穩定、強化監管的理念和主張得以付諸實踐,歐盟新金融監管方案得以出臺,全面的金融改革得以拉開序幕。對于歐盟成員國來說,新監管體系的確立是歐洲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又一里程碑,它標志著成員國部分金融監管權限開始向歐盟轉移,各成員國在此領域長期各自為政、難以協調的局面開始發生實質性轉變。而對于世界各國而言,歐盟的這一新體系為不同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開創了先例。 任何一種制度安排若要有生命力,都須依據客觀條件變化不斷做出相應的修正或改進。從這個角度看,此次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是對之前金融過度自由化的一種矯正。因此,在增強整個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的同時,新體系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場的活力。如何在規范與市場活力之間找到恰當的平衡點,是新金融監管體系能否取得成效的最大挑戰。此外,在執行過程中,一套新的監管體系必然會暴露出一些欠缺乃至漏洞,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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