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國政府在逐漸擺脫衰退泥沼后,為了提高應對金融危機沖擊的能力,紛紛開始對其金融體系“查缺補漏”,特別是對那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風險更加審慎應對。無論是嚴格金融機構監管,還是開始向銀行征稅,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正不遺余力地展開對金融監管的重建進程。但是,近來中國銀行業掀起的新一輪再融資大潮,不能不讓筆者對其過度追求風險表示擔憂。
金融危機以來,金融機構過度追求風險和利潤一直飽受詬病,同時,政府濫花納稅人的錢救助金融機構也會鼓勵“大而不倒”的機構更傾向于過度承擔風險。大型機構不是因為具有競爭力,而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地位而獲得高收益。在扭曲的激勵機制下,風險收益由高管層獲得,損失則由公眾來承擔!按蠖坏埂钡臋C構靠著政府救助的“隱形保險”,更容易獲得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金,市場傾向給予更高評級,降低了這些機構的融資成本,獲得了相對于其他機構的不正當競爭優勢,從而降低了宏觀層面資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
據IMF的估計,全球銀行業因本輪金融危機遭受的損失為2.28萬億美元,其中美國銀行業損失為8550億美元?鄢糠忠鸦厥盏呢斦С觯牵玻爸械陌l達國家直接拯救金融體系的財政成本平均占GDP的2.7%;受金融危機沖擊最嚴重的國家尚未收回的財政成本達GDP的4%—5%;危機中政府對金融業的擔保和其他或有負債平均占GDP的25%;預計危機使發達國家的政府債務在2008年至2015年期間上升約40個百分點,因此如何解決金融機構的外部性,解決面臨危機時的金融機構救助問題,就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焦點。
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稅是解決外部性的有效手段。Acha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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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son2009提出基于系統性風險貢獻征稅,即創造一個系統性基金,采用類似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做法,有助于減少金融機構成為“大而不能倒”的機構的激勵。IMF(2010)提議,向全球銀行和金融機構征收“金融穩定貢獻稅(FSC),對除股本和受保險存款以外的銀行負債征稅,稅款積累成為一支紓困基金,當未來出現金融危機或是系統性金融風險時主要用于支付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救助成本。
作為此次金融危機發源地的美國和危機重災區的歐洲主要國家是全球銀行稅的倡導者和擁護者。事實上,奧巴馬政府已提出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股本和受保險存款以外的負債征收0.15%的“金融危機責任稅”,以彌補政府救助銀行業的成本;英國已向本國花紅額逾2.5萬英鎊的銀行家征收50%的一次性獎金稅;英、德、法等國和歐盟已達成共識,準備征收與美國“金融危機責任稅”類似的銀行稅。
相比之下,遭受美國次級債危機和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沖擊較小的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日本、中國、巴西、印度等國都紛紛拒絕統一銀行稅的安排,由于沒有用納稅人的巨額公共資金來救助私營金融機構的行為,也就沒有引致美聯儲和歐洲央行救助所帶來的原罪,對全球征收統一的銀行稅很可能對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業是一種成本的轉嫁,這也是目前兩大陣營的分歧難以彌合的根本原因。
然而,從長遠的目光看,征收銀行稅的風險警示意義要遠遠大于其現實的經濟意義。有人算過一筆賬:銀行稅的征收將給全球銀行業帶來2萬億美元的額外開支,因此有分析認為,這一計劃必定會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改善資產負債表的能力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而且目前的銀行稅制度設計上還有很大缺陷:第一,銀行稅存在著政策執行力問題。如果不是所有國家同時采納銀行稅,那么跨國銀行交易業務將會僅僅流向尚未征收銀行稅的國家和金融中心,使得后者發展成為新的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倒逼已經征收銀行稅的國家和金融中心取消銀行稅。參照現有的國際金融合作障礙,執行這種稅率需求的嚴格的國際金融協議使得短中期內變得不可行。
第二,銀行稅同樣存在著技術難題。根據公平原則,銀行稅應盡可能地對所有商業銀行機構一視同仁,但是對好孩子銀行機構和壞孩子銀行機構都同等地征收銀行稅有悖于銀行稅宗旨,只能導致更多的好孩子銀行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不過,我們不能僅算經濟賬,也不能僅從眼前的利益考慮。危機倒逼改革,再造勢在必行。的確,從宏觀審慎的角度看,由于向銀行征稅只是對微觀金融機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與政策、全球金融市場以及風險組成特點的關注,因此,銀行稅只可能解決金融危機的“邊緣性問題”,它無力應對跨境資本流動和過度的杠桿交易,更不會解決導致金融危機的“系統性問題”。
對中國而言,開征銀行稅短期內并不現實,但這并不等于我們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就可疏于管理,中國金融業高盈利的成績下面,同樣蘊藏著非常大的風險。30年來中國銀行存款資金來源充足,但投資需求增長遠遠落后于存款資金供給,為降低賬面不良資產,提高借款企業的資質,銀行體系內形成了龐大的存貸差。銀行過多地制造信用,使得基礎貨幣的供應遠不夠金融體系對基礎貨幣的需求,實際流通中的貨幣明顯過大。
正是由于我國金融體系里仍然存在著“病灶”,一遇到風吹草動,風險就會暴露出來。一些金融機構不僅不能有效地貫徹落實貨幣政策,反而會成為宏觀調控的利益“博弈”方和政策傳導的“梗阻”。因此,在當前全球各國積極推進金融變革的時候,我國決不能“隔岸觀火”,而應抓住金融全面開放之前難得的歷史機遇期,繼續深入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將銀行系統的風險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微觀治理和金融對外開放政策(匯率、資本賬戶開放,全球資本流動,貨幣的國際化等)綜合起來考慮,切實提高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沖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