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氣候變化,減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我國經濟未來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戰略問題。但減緩氣候變化的經濟成本巨大,據研究,其成本占GDP的1%。解決這個問題的合適途徑就是發揮市場的作用,尤其是發揮價格的作用。也就是說,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定價,使二氧化碳排放可交易,以引導市場自覺應對氣候變化。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如何建立中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呢?筆者建議:
實踐表明,實現碳排放交易并不難,關鍵是要對二氧化碳排放量設立控制標準。設立排放標準,可以先設企業標準,逐步設定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并根據行業和國家技術進步情況,不斷調整標準。考慮到國家實行排放總量控制有一定的難度,可以考慮由行業和地方先行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
排放標準設立以后,可以對排放或治理成本進行核算,然后對二氧化碳進行定價。有了定價,就可以進行交易。原則上,定價應該遠高于成本,這樣,企業才有使用新技術和減少排放的動力和壓力。
要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必須檢測和計算每個企業、每臺機器或設備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建立檢測的標準和計算的方法。比如,鋼鐵產品的碳消耗與水泥的碳消耗,一輛大卡車的消耗,這些都需要建立起檢測標準和認證制度。檢測二氧化碳的排放,還需要建立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的排放檢測機構,包括國家認可的政府和民間檢測機構,它們相互之間可以驗證。
可以有三種模式。
一是政府行政命令模式。政府根據行業和技術標準,設立企業排放的限額,對超過限額的給予罰款,對低于限額的給予鼓勵。獎勵資金來源于罰款和財政收入。
二是建立國有的碳排放交易所。企業就政府下達的排放指標額度在交易所交易,可以是現貨交易,也可以是期貨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總體上控制在政府設定的目標內。
三是建立民間的碳排放交易所,這是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模式。即企業自愿設立減排指標和減排時間,然后到交易所備案,進入交易所后的自愿減排指標和計劃,自動成為強制性減排指標。企業高于或低于減排指標的,可以進行交易,多采取期貨交易。企業減排由公認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很多人把碳交易作為金融問題,這是誤解。碳交易與金融沒有特別的關系,是產品或配額(權)交易。政府管理的碳交易制度,需要核定企業設備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的配額,確定超標準排放的價格(如德國處罰標準為每噸100歐元),然后由政府部門為企業設立二氧化碳買賣賬戶,碳交易本身通過銀行轉賬劃賬進行,交易價格在交易所確定。整個過程完全在政府的監督控制下完成。
如果是民間的碳交易,碳交易必須由交易所進行監督和控制,由公證的第三方確定企業排放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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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國內建立碳排放替代機制,即實施國內CDM項目機制 |
CDM(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種合作機制,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用于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
這個方法,在國內排量不同的企業之間也可以使用。即允許國內技術和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以植樹造林、技術轉讓、資金支持等項目建設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額度,以鼓勵企業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實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
開展低碳工業園試點。建議設立低碳工業園的標準,凡是屬于新能源企業、新能源產品企業,符合國家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標準的企業,達到國家污染治理標準的企業,能夠主動提出減少和控制碳排放目標的企業,可以進入低碳工業園。
選擇行業進行碳排放控制試點。可以選擇汽車、電力、鋼鐵、水泥等碳排放比較多的行業、企業試點。試點早期階段可以首先在大企業、國有企業和城市企業進行,也可以省、直轄市為單位進行行業試點。
試點碳排放目標管理和建立碳交易市場。建議對試點的工業園、行業、企業實行碳排放目標管理和交易。試點工業園、行業內部可以進行碳排放交易,多余或不足的,可以參與外部交易。如果外部交易系統未能建立起來,或未能進行試點,指標由政府部門給予獎勵或處罰。
國家對試點的低碳工業園、行業企業給予有關補貼和優惠政策支持。非試點企業不享受這一待遇。
建立碳交易市場,可以由民間出資建立,也可以由政府出資建立,建立碳交易市場的前提是企業自愿減排或政府實行配額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