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醞釀已久的國新公司終于掛牌。據介紹,它的兩大使命為配合國資委推進央企重組和整合央企整體上市后存續企業資產和其他非主業資產。既非市場盛傳的中國版淡馬錫和中投二號,又非生產經營企業和投資公司,更像是類似于1999年成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即央企“清道夫”。 近年來,市場預期國新公司成立將改變當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之布局,最終使國資委從目前集婆婆和老板雙重身份中走出來,專司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不過,就目前國新公司初步的職能定位看,尚無法承載變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之負重,國資委婆婆加老板的角色問題依舊未得到有效突破。 國資委自2003年成立以來,一直就如何匡定三定方案在不斷探索。當時國資委被賦予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兩項職能,并形成了國資委——央企兩層架構,其中國資委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資格和監督管理職能,而運營為具體央企把握。由于國資委屬于國務院特設的事業編制,其行政級別為參照正部級;而當時大部分央企如中石油等都也是參照正部級的企業,由此可見體制的內在矛盾。 2008年10月28日《國有資產法》出臺,為國有資產管理明確出資人、運營者和監督者的角色提供了法律框架。雖有法律依據,但在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權方面,國資委與財政部間的職能定位和“爭奪”,影響了醞釀中的國新公司的功能定位。顯然,國新公司的職責定位,是為國資委與財政部利益平衡之產物。由此也不難理解,國資委期待借助國新公司促使國資管理實行三層架構(國資委—資產管理平臺—央企)的設想,尚需繼續努力。 若當前新設立的國新公司作為真正的國有資產運營管理平臺,使國資委專司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能,那么勢必在央企經營利潤的紅利分配方面占據更為有利的地位。即國資委可以借助國新公司之平臺,向央企征收利潤分紅用于國有資產的重新配置和再投資。這意味著央企利潤分紅方面財政部的權限將受到一定限制——財政部一直希望把國企分紅作為其財政專項收入之一,同時對央企而言也意味著其利潤支配份額受到影響。因此,當前國新公司定位為類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之職能,雖在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 其實,即便國新公司定位為整合力度更大、可以配置現有央企的資產和利潤的代理出資人,依然不能算是國有資產改革合乎邏輯和規則的正解。央企等國有資產所有人為全民,理論上其出資人之委托主體為全國人大;作為國務院特設的事業單位,國資委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是國務院授權,而非全國人大授權。即全民把出資人資格委托代理給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委托國務院、國務院托付給國資委,然后是具體的央企和目前的國新公司,最后委托給各級國企管理層負責運營。如此之長的委托代理鏈條,不可避免地導致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要依據《國有資產法》規定,明晰國有資產的出資人、運營者和監管者之職能,應該首先是從源頭上理順和簡化國有資產的代理人鏈條。即國資委從目前的國務院特設機構變身為人大特設機構,通過人大直接賦予其出資代理人資格,然后國資委通過成立國新公司分離出國有資產投資運營職能,專司出資人監督功能——如2006年國資委向央企派遣外部董事,履行國資監督職能。因此,當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尚需從根本上厘清其產權代理關系,否則代理鏈條過長,監督難以有效推進。 當前國新公司的職能“收縮”為類似清道夫的角色,離此前外界的預期較遠,即便如此其清道之效果也有待考證。通過國新公司,有助于推進央企的主輔分離,同時對資產質量不高的企業通過從央企剝離有助于促使央企輕裝上陣,并推進整體上市,而剝離后的低效資產通過國新部門的專業整合重組,煥發活力,最終通過進一步培育成高效率的國有資產或市場出售完成退出。 然而,問題的關鍵恰恰在于,作為一個人員配備、運營經驗等都屬于從零做起的企業,能否勝任如此高運營難度的功能。事實上,1999年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就被賦予了其不良金融資產清道夫職能,但經驗的缺乏使其效果未達到預期。國新能否超越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并不樂觀。 事實上,當前國有資產的主輔分離、優化重組,央企本身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如借助產權交易所、資本市場等實現,而且擁有待出售和整合資產的央企,本身要比國新更了解其資產質量狀況和所擁有資產的市場定價。而一旦可以通過國新這個平臺無償劃轉或定價出售,則很可能使國新的整合重組平臺變成其他央企甩包袱和抬高資產價格的舞臺。如通過無償劃轉將粉飾主業,并削弱國資委對央企管理層業績考核的客觀真實性;同樣若定價出售,則央行很可能抬高待售資產價格,從而使國新平臺變相成為利益輸送的通道。 由此可見,國新的成立確實為國資委進行資本運營和并購重組提供了平臺,但國新公司要真正促使國資委專司國資監管,并擺脫其婆婆加老板之雙重身份局面,尚需要新的探索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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