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0月28日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至此,這部從2007年底就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法律,歷時三年,經四次審議,最終在“十二五”規劃即將啟動、中國的社會保障迎來跨越性的歷史時刻艱難降生。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監管主體依法監管的依據,是社保基金法律監管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保險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補了我國在社會保障領域立法的空白。
眾所周知,長期以來,中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主要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中,制定的主體主要是國務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以部委“通知”、“暫行規定”或“辦法”的形式發布的行政規章。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律層次非常之低,權威性不足,法規之間缺乏銜接,根本就沒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制度體系。
因此,這部法律的最終出臺,對于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等,的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作為新中國首部社會保障法律文件,基于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的現狀,《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從具體的制度規定看,該法亮點頗多,主要有:
第一,確立了覆蓋我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保障對象既包括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包括沒有勞動關系的城鄉居民,甚至連外國來華工作者也納入社保體系之中,這在中國的歷史上是劃時代的。我國之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不覆蓋農村,隨著這幾年新農保等保障項目的實施和中國國力的增強,中國已經具備了建立覆蓋城鄉的社保體系的基本物質條件,《社會保險法》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采取了一體化的制度設計。
第二,提高了統籌的層次,首次將實現全國統籌作為社保的目標。從目前情形來看,我國已經實現了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未來實現全國統籌列入法律文件的時機也已經成熟。因此,《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規定了養老、醫療保險可以實現異地“漫游”,改變了養老保險“帶不走、挪不動”的現實積弊。長期以來,由于統籌層次不齊,流動人員的社保跨地區轉移和銜接一直不通暢。在2009年國家專門出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這次《社會保險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同時還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監管體系。當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職責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部門共同承擔,這種分散型的監管呈現出以下缺陷:監管效率低下,監管主體間協調成本高,缺少整體負責的權力責任中心,易形成監管真空,各監管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的制度設計。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影響了監管的實效。為此,《社會保險法》專門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進行規范,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當然,作為我國的第一部社會保障立法,基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局限,《社會保險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對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職責沒有明確,這使得目前社會資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頭管理的弊端;再比如,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投資信息的披露方面,該法也涉及不多。特別是,就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獨立、完善、安全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和投資體制,尚需立法工作之外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