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我國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唯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真正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上的新興產業,才能與“戰略性”一詞匹配。
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的重點。知識產權戰略是新興產業培育中的核心要點。
新興產業是真正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上的新產業,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或成熟產業相比,新興產業更需知識產權戰略。原因有四:
從管理來說,新興產業面臨四大“不確定”。一是原始創新的不確定——這是真正的不確定性。原始創新與一般的創新活動相比,最大的特點是探索前進、不確定性強。在原始性創新活動中難免會遇到許多的困難和失敗,會和現存的傳統觀念及方法發生沖突,需要持之以恒的探索和長期的積累,整個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索尼公司開發的單槍三束彩色顯像管,歷時7年,而且其開發所消耗的資源幾乎導致索尼公司破產。二是技術的不確定。某個領域的技術創新并不能代表其創新一定能取得突破性進展,或者其研發的新技術也不一定具備產業化能力。何況在培育期核心技術尚未確定,主流產品變化頻繁,主導產品沒有形成。三是人才的不確定。專業創新人才積累不易,而具有一定積累的專業創新人才比較容易自行成立公司,新興企業面臨核心人才流失的問題。四是競爭的不確定性。由于知識產權只是授予第一個獲得創新成果的主體,許多企業彼此追逐和競爭,存在著競爭的不確定性。
從市場來看,新興產業的風險大。由于技術創新只有在創新過程完成并取得創新成果之后,才能形成產品并投入市場,兩者之間存在時間差,而市場需求的變化則可能導致新產品市場效果達不到預期。而且,客戶往往是第一次購買新產品,產品又缺乏行業標準,品質不定,可信度較低。這樣給新興企業帶來較大的市場風險。
從內部結構分析,企業必須維持新結構與舊結構的平衡。經濟學家達斯古普塔、斯蒂格利茨和蘇雷、雷甘納姆的專利競賽模型表明,一個企業在某時點上做出發明和獲得專利的概率,僅取決于企業目前的研究開發費用,而與過去的研發經驗無關。企業既要生產原有產品獲取利潤,又要花費資金開發新產品,面臨新結構與舊結構的雙重壓力,帶來資金、管理等諸多困難。
從競爭者關系分析,一旦新興技術未被特許授權,就容易引起仿冒。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證了新興技術公開可能帶來的仿制風險。新興企業在研發出了新興技術成果后,下一階段的任務就是要將新興技術與產品相結合,生產出附加值高的產品,并尋求技術產業化。一旦技術研發成功或產品投向市場,為新興企業帶來高的市場占有率和利潤,就會有其他商家競相仿制,此時,知識產權制度猶如一道屏障阻止其他企業的“搭便車”行為,賦予產權主體階段性市場壟斷權利,從而使新興企業收回前期投入和取得應有利潤。
從以上四點來看,知識產權戰略對于新興企業發展至關重要。
對于新興產業而言,知識產權具有四大功能:
功能之一:整合功能。新興技術往往是鏈式創新,不僅需要企業的應用創新,更需要科研院所、高校的原始創新。尤其是原始創新,它能直接帶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從而解決因缺乏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產業發展問題。因此,新興企業特別需要研究團隊的通力協作,需要借助知識產權資源的優勢形成利益分享格局,確保創新活動的順利進行。韓國就是通過知識產權的整合功能推動新興產業發展。韓國的“先導技術計劃”是產、學、研深度整合的新興產業研發計劃,1900多個課題中,85%為整合創新、合作研究。
功能之二:激勵功能。知識產權是自主創新的有效激勵,能從根本上激勵研發人員從事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新興企業將更多資金投向新的技術研發,創造出新的知識產權資源優勢,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互動。事實上,知識產權制度推動了新興企業的二次創新。對于擁有知識產權的新興企業來說,可以利用技術產業化收回投入并贏得高額利潤,從而提升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并獲取進一步研發資金,根據市場反饋需求,及時改進技術進行二次創新;對于市場中其他企業而言,由于專利技術必須對外公開,也可以了解新興技術的構成及特征,并根據企業發展階段,采取技術引進、技術轉讓等措施來消化技術,并刺激在此基礎上的二次創新。這些推陳出新的成果,不正是知識產權的有效激勵嗎?
功能之三:增殖功能。知識產權制度增加了新興企業的資產。知識產權,對于新興企業而言,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甚至可以占到總資產的80%以上。美國具有代表性的500家上市公司,其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等,占全部資產的比例從1982年38%增長到2002年87%,這一趨勢在新興產業方面表現得更為明顯。以設計領先的蘋果公司僅花5年時間就登上《財富》500強排行榜;蘋果公司有形資產相比總資產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反映出創新和知識產權對于新興企業的價值。
功能之四:引導功能。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技術標準的制定,從而規范市場競爭。知識產權制度為新興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創新糾紛提供了解決的標準。技術創新是新興企業的常態行為,在研發過程中,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處于保密的狀態,有可能出現競爭創新或模仿創新、重復創新等糾紛,知識產權制度有助于防范和解決糾紛,保護知識產權人,規范企業行為的效應。知識產權制度貫穿新興產業發展的全過程,引導企業通過創新活動獲取競爭優勢。
在新興產業培育中,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存在三大不足: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仍停留在戰術層次,沒有上升到戰略層次。從宏觀層次看,中國雖然也頒布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知識產權公共意識的提高任重道遠,缺乏自主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等情況層出不窮。這些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導致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滯后,從不同程度影響了我國新興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從微觀層次看,一些企業將知識產權管理等同于技術生產管理或法律事務管理,根本沒有對其給予足夠的重視。實際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既不同于生產技術管理,也不同于單純的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管理,而是企業一項戰略職能。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仍停留在數量層次,沒有上升到質量層次。我國新興企業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在數量上進步很大,中國華為公司專利擁有量全球第一。但是中國新興企業在專利質量上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發達國家的新興企業注重具有更高技術含量的原創性技術的開發和申請,這些專利技術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極大的競爭力。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以美、日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知識產權戰略,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甚至經營模式,都給予專利保護,這就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壓力。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仍停留在被動層次,沒有上升到主動層次。對于新興產業而言,誰掌握了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跨國公司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準,然后把這種標準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形成技術門檻——“專利池”,最終占領市場。正是由于專利與標準的深度結合,發達國家的新興產業才能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全球化——標準成為新興企業追求的核心利益點。我國一些企業在這方面有些被動。以釹鐵硼為例,由于受到標準限制,我國磁材企業只有在繳納巨額專利費后,才能生產。
我國新興產業如何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之上
“十二五”期間,我國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筆者認為,唯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真正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上的新興產業,才能與“戰略性”一詞匹配。提出三點政策建議:
首先,深刻認識知識產權戰略是新興產業保持已獲競爭優勢的核心戰略。建議把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新興產業規劃要點,把新興產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為了促進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配套以下政策工具——財稅政策、融資政策、人才政策和采購政策。
其次,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從國家層面上,建立完善的科技創新體系,形成產、學、研一體的科研體系,鼓勵原始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從企業層面上,“十二五”期間,應注重核心技術的研究開發,尤其是開發具有更高技術含量的原創性技術。
再次,新興企業應學會戰略性地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強化國際競爭力,把優勢真正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