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從司法上限用死刑到立法上取消死刑,這中間還有很大一步需要跨越。
總結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準備取消死刑的13個經濟犯罪的經驗,我們發現,這些罪名都是近年來發案率得到有效控制、司法實踐中已經很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這給我們的啟示是,貪腐犯罪作為一種目前發案率還很高、社會公眾反應強烈的犯罪,執政黨又把它與自己執政的合法性掛鉤,因此,要馬上從立法上取消這些犯罪的死刑,顯然不現實。故當務之急是,要采取切實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刑罰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帶有馬后炮的性質,一些基礎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過頒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聞法》等,使公權力受到有力監督和制約。只有當某一類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圍地發生時,民意對這類犯罪的憤怒才會降低,那時再取消這類犯罪的死刑也就不會遇到民意的強烈反彈。
盡管人權學者主張,在廢除死刑這個問題上,政治家應基于原則信仰而不是屈從于民意,但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個政治家在作出廢止死刑的決定時,肯定要考慮到民意的強弱。盡管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廢除死刑時多數民意都是反對的,但顯然在一個民意80%甚至90%都是支持死刑的時候,廢除死刑的難度肯定要大于僅超過50%或者60%的民意支持死刑。
在我國當前反對廢除貪腐犯罪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除了前面所說的要從體制機制上設法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還要對民意進行適當的引導,比如讓公眾認識到死刑廢除與某一類犯罪的增長沒有必然聯系:像我國1997年廢除普通盜竊罪后,現實中的普通盜竊并沒有出現原來某些人所擔憂的大幅度上升;在那些沒有對貪腐犯罪設置死刑或者廢除了這類犯罪的死刑的國家和地區,貪腐犯罪并不比那些對這類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嚴重,甚至廉潔度更高,說明防治貪腐有比刑法更有效的措施;等等。
現在,之所以民眾反對廢除貪腐犯罪的死刑,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敗比較嚴重,擔心某些貪官不被判處和執行死刑,就會通過種種不正當的關系,很快被放出來。現實中確有某些貪官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被保外就醫,或者在減刑、假釋等環節滋生腐敗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這些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糾正這些領域的不規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