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災保險供給需求均顯不足
● 需要創新發展方式應對挑戰
● 加強政府主導推進社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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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風險分散機制降低成本
面對巨災,高額的經濟損失如何彌補?在這方面,我國的情況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國際上,保險已經成為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例如2009年全球因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為620億美元,保險業賠付占42%。但我國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說是以政府救災、抗災等措施為主,巨災保險的“缺位”使得巨災來襲時,政府承擔了具有不確定性特點的沉重負擔。即便如此,政府財政救助的金額一般也只有直接經濟損失的2%—5%,單純依靠政府救助來應對損失日益加劇的巨災風險,收效甚微。
我國巨災保險面臨的主要問題,一個是供給能力不足,另一個是有效需求不足,二者糾結在一起,形成惡性循環。那么,保險公司為何在巨災保險面前止步?從根本上說,這是因為巨災風險本身并不是一個理想的可保風險。可保風險要求有大量、獨立的風險同質體,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但巨災風險強烈的區域性使得保險得以成立的簡單原理遇到了復雜的困境。大數定律是保險供給的基礎,這種非獨立性使得大數定律面臨巨大的挑戰。在需求方面,我國的自然災害高風險區中,除了企業之外,生活著大量中低收入者,收入的低微以及對政府救助的依賴使得他們對巨災保險的購買能力十分有限。本來,巨災風險的不理想可保可以通過盡可能在空間上分散風險的方法得以緩解,但有效需求不足使得這種方法受到阻礙,保險將不得不使用另一種方法,即提高價格,這就更加抑制了需求,如此往復,巨災保險勢必裹足不前。
我國在巨災保險的推進過程中,也應該轉變傳統的保險發展方式,應用創新來應對挑戰。
第一,巨災保險應由政府來主導。在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保險只是一個重要參與者的角色,它的發展需要政府的主導以及相關部門的合作,例如相關立法、數據共享等。否則,單憑保險業自身的力量,很難推進這類具有半公共性質的產品。
第二,挖掘保險作為風險融資和風險控制結合體的精髓。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融資的工具,即在損失發生之后通過賠付來彌補損失,但真正成熟的保險綜合了風險控制功能,具有風險降低的效果。對于巨災損失來說,即使有災后的損失補償,對全社會來說,損失也是發生了,如何減少損失才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在這方面,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是一個典范。當一些研究者發現,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修筑堤防并未使洪水損失明顯減少時,美國開始實施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它巧妙地將保險的上述兩個功能結合起來,有效降低了風險。例如,其中一項做法是,如果在劃定的高風險區內選址建房,則無法享受聯邦政府的災害救助,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洪水高風險區的開發,自然降低了風險。
第三,完善風險分散機制。使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從與有效需求不足的惡性循環中解脫出來的主要方法,就是完善自身的風險分散機制,盡可能將風險在空間和時間上分散。在空間上分散風險,就要吸引大量的風險承擔者。在時間上分散風險,要求有巨災保險基金、再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及國家保險的支持,以獲得更多的賠付能力以及財務可持續能力。
第四,應對有效需求不足的方法之一就是降低成本。在產品方面,可以考慮指數化保單,指數化保單以某一災害指數為保單觸發機制,例如,只有當50年一遇的災害發生后才予以賠付。指數化保單省去了高額的事前監督成本和災后損失評估成本,同時降低了道德風險和交易成本。
第五,應對有效需求不足的另外一個方法是發展巨災小額保險。對于災害風險的承擔者,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可以借鑒現有以人身保險為主的小額保險發展經驗,設立巨災小額保險基金,并對基金的運行機制、合作代理模式、風險分擔模式以及激勵機制等問題進行討論。
非傳統的風險需要非傳統的解決辦法,需要轉變發展方式進行創新。無論創新有何不同,其核心的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挖掘阻礙巨災保險發展的桎梏中最核心的環節,從這里入手,逐步推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