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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作者: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研究員 王軍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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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五年將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關鍵時期,人民幣走出去也正面臨歷史性機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是一項國家戰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不僅是上海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要一環。筆者因此認為,應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納入國家“十二五”發展規劃。 由此,上海當前急需緊緊圍繞國家戰略任務,高效有序地推進各項相關戰略舉措,在金融市場體系、市場化改革、市場開放、法制稅制等關鍵性領域亟待獲得重要突破。 首先,在金融市場,當以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為重點,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既是加快轉變金融發展方式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核心內容。為鞏固和提升現有金融市場功能,在股票市場上,尚需全力支持各類不同規模的優秀企業上市,擴大和增強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全球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在債券市場上,加快建立集中監管、統一互聯的債券市場,擴大市場規模,增加期限結構,豐富債券品種。加快推進公司債券發行市場化改革,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試點和項目收益債券試點。發展本土信用評級機構、債券信用保險機構。 相比起來,推動期貨市場發展的任務或許更艱巨。可以考慮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瀝青等品種,適時推出銅、鋁等期權產品,開發鉛、白銀等期貨及商品指數期貨,試點推出交易型黃金憑證和黃金支持債券等金融產品。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適時推出股指期權及以國債、利率、外匯、股票等為基礎的期貨期權產品,積極培育以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定價基準的各類衍生產品,研究探索并在條件成熟后推出以銀行貸款、信用產品等為基礎的衍生產品。 其次,在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的基礎上,上海應有意識加快形成新的金融市場形態。比如建立區域性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市場,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探索建立保險交易所,發展信貸轉讓市場,力爭將上海建成全國性貸款交易中心,全國性票據交易中心,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建成全國信托產品托管、登記、交易、結算中心。 以支持人民幣“走出去”為重點,有序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上海可設想建立人民幣全球清算體系,為人民幣國際貿易結算、海外人民幣資金回流等提供高效的支付、清算、結算等配套支持。以此擴大人民幣對外投資和融資,鼓勵跨境人民幣貸款、直接投資、境外擔保等業務發展,推動人民幣進入外國央行和國際組織官方儲備和民間商業投資資產組合。還不妨研究一下在滬開放人民幣無兌換跨境回流的試點,為境外存量人民幣資金回流提供有效渠道。這同時也能擴大境外投資者投資上海金融市場的范圍和規模,在擴大股市QFII試點的同時,推進其在期貨等市場的試點。這對加快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板建設和跨境ETF上市,吸引境外大型優質企業(含紅籌公司)到上交所上市,允許外資在華企業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大國際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規模,都是一個巨大的推動。 為此,當然還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走出去發展。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在滬金融機構研究制定海外發展戰略,布局海外市場,拓展海外業務。支持上海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擴大QDII業務規模,豐富QDII業務參與金融機構類型,支持總部設在上海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獲得QFII業務資格、額度,提高面向國際投資者的服務能力。 而增強金融機構體系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加大金融機構的集聚力度便是題中應有之義。筆者提議,今后,國家應盡可能將新設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設在上海,同時鼓勵大型金融機構將其資金營運中心、票據中心、信用卡中心、私人銀行部、中小企業業務中心等營運機構總部集聚上海。 另外,為了穩步推進金融創新,增強金融市場主體的自我發展能力,上海加快交易所和金融機構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發展應盡早提上議事日程。國際上金融交易所在完成公司化改造、上市之后,目前已在向集團化方向發展,而我國的金融交易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還沒有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在完成國有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可以考慮適時啟動各類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乃至上市,擴大交易所等金融市場主體的創新權限,將市場主體本身應具有的品種開發和審批等權限逐步下放,健全完善金融市場組織和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激勵機制。 健全完善金融市場,離不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尤其是完善貼近市場的金融監管。筆者提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強其在滬機構的監管資源配置并擴充監管權限。比如,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機制,簡化審批流程,對金融產品創新實行“大類審批小類放開”,即監管部門按業務種類審批大類,不再審批具體的產品和業務,逐步轉向備案制,更多發揮交易所和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對影響大而又不必在全國同時鋪開的重要金融創新,建議金融管理部門鼓勵在上海先行先試。 當然,還有一個我們特別需要強化的薄弱環節:完善金融稅收制度和金融法制環境。 從我國實際出發,研究借鑒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經驗,充分發揮合理稅制安排在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增強金融國際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項耗時長久的大工程。需要抓緊著手研究的有:如何適當減免金融市場交易環節的稅收;對航運金融、貿易融資、資產管理等流動性強、國際化程度高的金融業務怎么樣實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安排;對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出口如人民幣買方信貸、人民幣海外融資等怎么樣實行稅收支持政策;到底該如何對金融創新產品給予一定期限內的稅收減免等等。 在完善金融法制環境方面,筆者提議由中央政府層面對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行立法。在上海組建專門的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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