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資成為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有人提出不同意見,通過列舉少數跨國公司消極影響,認定在華外資企業不是中國企業,認為在華跨國公司與母國政府關系密切,給我國企業帶來了競爭,威脅到了我國經濟安全,呼吁將我國外資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區分對待。 我們應當認識到,上述觀點不僅有悖于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有悖于我國《憲法》和《對外貿易法》以及加入WTO后應履行的國際義務,也忽視了經濟一體化的全球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肯定外資企業是我國企業、保證外資企業的國民待遇一直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指出,“創造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 1995年9月,中共中央第十四屆五中全會中通過的《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另外,1995年原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規定要保護外商的合法投資行為。 在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干意見》中強調,“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中國企業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形式之一。這種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今年四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再次指出,“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促進了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外商投資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肯定外資企業是我國企業,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一直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充分說明,開放引資政策使跨國公司已經深刻地融入了中國經濟,促進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 從法律方面來看,我國自改革開放初期就建立有保證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我國《憲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等,都有相關條款。中國加入WTO以后,我國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逐步完善了保證外資企業國民待遇的法律。這些法律文件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了我國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的法律制度。
我們應充分認識到,世界已經進入全球化時代,中國能夠和平崛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積極融入經濟全球化,成功地吸納整合了全球資源。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的不斷增加,有力地帶動了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潮流。30年來,中國經濟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與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每一個重要轉折點都完全契合。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經濟全球化剛剛起步之時,中國開始醞釀改革開放;20世紀90年代初經濟全球化潮流真正形成之時,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世紀初經濟全球化加速擴張之時,中國加入世貿,全面融入經濟全球化潮流。 回顧改革開放31年歷程,我們發現,阻礙開放和引資的主要障礙不是來自外部,而是來自我們自己。20世紀80年代突破思想禁錮啟動開放引資時,與外商談判的中方人員怕被人說成是“洋買辦”、“資產階級代理人”,北京引進外資建立合資飯店也被罵成賣國主義;20世紀90年代突破姓“社”姓“資”擴大開放引資時,人們擔心跨國公司進入后外國企業和外國名牌給中國民族工業帶來威脅,質疑“市場都被外資品牌占領了,還有社會主義嗎?”;加入世貿后突破姓“社”姓“資”堅持開放引資時,人們擔心跨國公司惡意并購民族企業,冷藏民族品牌,扼殺自主創新,因此呼吁抵制外資并購內資企業,反對“新八國聯軍”,等等。 我們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在經濟發展問題上,在企業競爭問題上,應當去意識形態化,回歸市場經濟規則和企業家精神。歷史證明,一旦把經濟發展問題與企業競爭問題民族化或者政治化,就勢必偏離市場經濟規則和企業發展自身規律,勢必帶來經濟發展的停滯和企業發展的搖擺。 我們在制定各項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時,應當把跨國公司在華企業作為中國企業的一部分加以考慮。我們應當糾正那些否定外資積極作用,甚至排斥外資的錯誤做法。對待依法在我國設立的各種所有制企業,應當建立更加公平的標準給予外資企業國民待遇,逐步減少對外企業的各種限制從而創造更加公正、平等、和諧的投資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