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紙質、網絡,著作權面前一律平等
作為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本身即帶有一定的獨占性和壟斷性,這種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作品在社會公眾中的使用和傳播。合理使用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尋找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平衡點:在法定情形之下,未經作者許可而使用其作品于法并無不當。博客轉載、使用是合理使用嗎? 1990年出臺的《著作權法》及2001年的修正對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以列舉的方式一一列出,其中包括個人使用、教學使用、免費表演、公務使用、公共場所陳列作品的使用、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使用等。這一立法模式屬于列舉式,窮盡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這種立法模式避免了法律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具有明確的規范和引導的效應,但由于立法本身具有滯后性,且列舉式具有封閉性,因此面對社會變化靈活性較低。 需要指出的是,1990年我國互聯網正處于起步階段,2001年互聯網的普及率也遠非今日可比,當年的立法更多的還是立足于實體世界中的著作權保護。2010年著作權法再度修正,但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并無修改。互聯網的發展在著作權法立法變動中并無太多的體現,更多地,這一變化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層級較低的規范性文件體現出來。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的模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在著作權法面前,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是否平等? 在嚴格法定主義的法律傳統之下,我國法院判案的依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網絡環境中的任何行為都是由具體的行為人實施的,因此都應適用現有的各項立法。正如法院所言:“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注冊用戶能夠自由確定發表內容,但這種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并無區別。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到他人的尊重,而不論該作品系以紙質抑或數字化形式發表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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