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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1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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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PI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結合不少企業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標準工資發放的現實,兩大問題凸顯出來。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提高中低端勞動群體收入。CPI對于最低工資標準,只具參考作用而不具有指導作用。 工資收入分配,關系到社會上每一個人。受傳統經濟模式制約,企業一線職工收入水平過低的現象近些年趨于突出,并引發了一些勞資糾紛。北京市政協的調查也表明,超過4成受訪職工月工資不足2000元,12.8%的職工5年來未漲過工資。中低端勞動群體是收入矛盾最集中和最尖銳群體。 針對這一現狀,北京市政協提出政策建議,包括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應與消費價格指數(CPI)聯動、加快工資集體協商立法以及促進企業改造升級等建議。應該說,這些建議對于改善不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格局,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 不過,在這些建議中,“最低工資標準隨CPI調整”還需完善。建議的主要目的是,最低工資標準的調高幅度不能低于CPI的上漲幅度,防止低收入勞動群體的基本生活水平因通脹而得不到保障。這是有道理的。我國現行的CPI構成中,食品所占權重高達34%,而食品價格因容易受到氣候變化、地質災害、能源化肥價格等諸多因素影響而最為活躍,最易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與CPI聯動確可防范這種不利影響。但同時也要看到,一般情況下,CPI是較為穩定的,今年一季度我國GDP增速高達11.9%,CPI也未突破3%。國外多數經濟體雖然GDP增速緩慢,CPI也同樣較為穩定。如果輸入型通脹能夠控制,游資操縱某種產品價格能被及時遏制,貨幣政策運用得當,CPI長期穩定是可期的。2007年的局部通脹現象不是常態。事實上,正是出于民生考量,政府對于CPI的控制能力一直在增強。 在CPI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結合不少企業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標準工資發放的現實,兩大問題凸顯出來:第一,“最低工資標準隨CPI調整”容易落空并授企業主以口實——本來應該提高的標準可以借CPI穩定而拒絕提高;第二,一旦有客觀原因導致通縮,如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企業主就能找到降低工資的理由。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提高中低端勞動群體收入。 CPI對于最低工資標準,只具參考作用而不具有指導作用。從政府角度看,真正能夠給中低端勞動者帶來好處的,是對貧富差距擴大化的行業工資標準、企業高管與一線職工收入差距作出更嚴格的剛性規定,縮小差距,同時將居住成本的增加考慮進來。從市場角度看,勞動力價格的最終決定權在于市場——前提是,市場是健康的,并真正能鑒別出對企業和社會的有效貢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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