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晚,大學生楊某和蘇某私自制作了胸牌和袖標等“某某博覽會”志愿者標志物,冒充“某某博覽會”志愿者身份到當地火車站內接下火車的旅客。楊、蘇二人接過女旅客張某的拉桿箱和手中的大布袋,在過檢票口時,甩掉了張某,回到所在學校將這些財物藏匿在自己的宿舍,價值約3200元。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以二人的行為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在審理中對楊、蘇二人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楊、蘇二人行為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楊、蘇二人行為構成盜竊罪。 首先,楊、蘇二人冒充“某某博覽會”志愿者的身份騙取了被害人張某的信任,此時還并沒有取得這些財物,只是為他們下一步取得這些財物創造了一個方便條件而已。 其次,在什么階段,楊、蘇二人是通過什么方式實際非法占有了該財物呢?在經過車站檢票口的極短時間內,楊、蘇二人利用人多混亂、張某不備的情況下脫離張某的視線后非法占有了該財物。 綜上分析可得出結論:幫助被害人張某拿財物,財物事實上仍然在被害人的控制和支配下;楊、蘇二人最后非法占有了該財物,是利用財物所有人即被害人不備而秘密占有的,前面所實施的冒充“某某博覽會”志愿者的身份在本案中只是一個方便條件,取得財物的性質實際上是秘密竊取的手段。 最后,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楊、蘇二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在幫助被害人拿財物過程中,乘其不備秘密占有被害人的財物,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