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在半年前購買了一農場價值50余萬元的農副產品,當時明確在一個星期內付清貨款,可事后農場多次催收,公司卻一直分文未付。公司早已負債累累,為逃避債務,已將經營所得及其它財產,全部化整為零地轉移至各位股東。如今,公司人去樓空、名存實亡,農場認為勝訴也難以執行,只能獲得一張“法律白條”。 其實,農場可以直接要求股東還款,包括直接以股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訴訟。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奔词钦f,如果公司人格被濫用,可以要求股東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其要件為:一是具有構成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即利用股東僅以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僅以全部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規定,為實現贏利歸股東、虧損屬公司等目的,惡意逃避公司的契約義務或其他債務、規避公司的法律責任,使公司成為股東逃避債務、規避風險的工具;二是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與損害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公司的行為與之吻合:一方面,公司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不但不積極籌資償付,反而通過將經營所得及其它財產轉移至各位股東,用來對付債權人向公司索債,使得債權人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向公司實現債權,屬惡意逃避債務,構成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公司的上述行為,使得農場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損害了農場的合法權益,兩者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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