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萬元左右的年銷售額被夸大為2.5億,偽造稅務機關公章制作虛假繳稅證明、繳稅金額虛增約2000萬,聲稱的“1330萬元的廣告費投入”實際上只有200萬元…… 福建省石獅市一家小型服裝企業通過材料造假,騙取了“中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最近,這起造假案真相大白。 “馳名商標”認定弄虛作假近年來時有發生。有識之士認為,政府、企業、公眾都應當理性對待所謂“馳名商標”、“名牌產品”,品牌建設更應當注重的是誠信經營、產品優質。
一場官司贏得馳名商標
2006年6月,江西省撫州市的梁愛華卷入一場商標侵權糾紛官司。石獅市漂流島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向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2006年初,梁愛華在撫州市成立“撫州漂流島服飾店”,銷售假冒的“漂流島”休閑褲。 漂流島公司稱,“漂流島PIAOLIUDAO”商標由股東林漢志所有,2004年4月,林漢志與漂流島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約定將“漂流島PIAOLIUDAO”注冊商標許可給漂流島公司獨家使用。 漂流島公司在向法院提供的5組證據中提出,多年來,公司積極培育“漂流島PIAOLIUDAO”這一品牌,2003年至2005年,用于品牌宣傳的廣告費用達1330萬元。2003年至2005年,公司繳稅金額2000多萬,年產值平均在2.5億元左右,在同行業中排名前10位。
漂流島公司在訴訟中提出,梁愛華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破壞了公司的品牌形象。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同時認定“漂流島PIAOLIUDAO”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被告梁愛華沒有出庭應訴,未作書面答辯,法院對漂流島公司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2006年9月12日,撫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稱:“漂流島PIAOLIUDAO”注冊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被相關公眾所認知,符合我國《商標法》,依法認定“漂流島PIAOLIUDAO”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法院指出,馳名商標應當受到比普通商標更高水平的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梁愛華未經漂流島公司許可,成立“撫州市漂流島服飾店”,該服飾店的字號“漂流島”與注冊商標中的中文部分完全一樣,所銷售的商品亦是漂流島公司注冊商標中核實使用的商品范圍,嚴重侵害了漂流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梁愛華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銷毀其現有的“漂流島”全部產品。
起訴材料造假
記者采訪了解到,漂流島公司向撫州市中級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造假。漂流島公司向記者出示了漂流公司2003年至2006年注冊商標及廣告費支出單據,兩項費用合計不足200萬元。 2003年至2005年,公司年銷售額最高時也僅在2000多萬元。記者采訪時看到,漂流島公司生產、辦公場所是租用的一幢7層樓房,面積2000平方米,4、5、6層是生產車間,工人最多時也只有100多人。 蹊蹺的是,作為被告的梁愛華與漂流島公司也有些“淵源”,2006年9月,法院判決前,梁愛華的哥哥梁少華分兩次從漂流島公司領走現金11萬元。 記者從石獅市地稅局和國稅局了解到,漂流島公司是2005年9月才在地稅部門進行稅務登記,2005年下半年以前,公司未曾納稅。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實際繳納地稅稅費7.8萬元;2005年7月,漂流島公司在石獅市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該公司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共計9.7萬元。 石獅市國稅局和地稅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稅務機關沒有向漂流島公司出具過繳稅證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6份年度繳稅證明系偽造。石獅市國稅局征管科科長林鳳添說:“繳稅證明上的公章也是偽造的,尺寸比真實公章要小,圖案也不盡吻合。”
造假竟能獲取馳名認定
對于漂流島公司提供的公司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金額、廣告投入等材料,撫州市中級法院指出:本院經審理核實,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要求,應予以認定。 案件受理后,撫州市中級法院曾有兩名法官到廠里實地了解情況,沒有發現問題。石獅市國稅局和地稅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撫州市中級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沒有到稅務機關核查過繳稅證明真偽。 福建省法院系統的一名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如產值、銷售額、納稅金額等。 該法官稱,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時,在書面審核相關證據材料的同時,一般都要親自到工商部門、銀行、稅務機關、企業廠區等考察企業資金、債權債務、生產環境、勞動者權益保護、繳稅狀況等情況。 記者從撫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撫州市法院紀檢部門專門對該案進行了調查,沒有發現法官存在貪污受賄現象。近日,經審委會研究,該院認為該案事實認定可能存在問題,已啟動再審程序。
馳名商標背后的利益
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說,根據我國法律,“馳名商標”認定只是一種商標的擴大保護手段,在個案中,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向法院或行政機關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方式,獲得更大程度上的保護。但在實踐中,“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職能很大程度上被這一稱號背后的龐大商業利益“異化”。 一些地方政府將鼓勵、扶持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作為經濟發展戰略,出臺政策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上百萬元的重獎,并在工商、稅務、海關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企業將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稱號作為品牌建設和營銷捷徑;享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稱號的產品在短期內更能得到公眾認同。以漂流島公司為例,2006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后,其在2007年的營業額達到2000多萬元,翻了近一倍。 曾凌認為,應當理性看待“中國馳名商標”等稱號,品牌建設、爭創名牌不應當以獲取所謂的榮譽稱號為主要指向。近年來,“馳名商標”認定弄虛作假、“名牌產品”出問題、“著名企業”不誠信等怪相時有發生。 2008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決定廢止《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近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曾凌認為,品牌建設不能急功近利,誠信經營、產品優質才是企業和產品最高的美譽、不朽的名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