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呼和浩特電
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內蒙古某電視臺未經制作單位許可擅自播放電視連續劇《闖關東》,被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中院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認定這家電視臺播放《闖關東》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播該劇并賠償原告13萬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山東省廣播電視局于2007年11月12日頒發了《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魯劇審字2007第012號)》,劇目的名稱為《闖關東》,制作單位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播出了電視連續劇《闖關東》,每晚播放3集,并于第二日上午重播。被告在播放該電視連續劇期間還在固定時段插播了廣告。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同時,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對于侵權賠償數額,由于原告在庭審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且被告在播放《闖關東》之前,該劇已由中央電視臺、地方衛視多次播放,故法院在綜合考慮原告作品《闖關東》的知名度、收視范圍、首輪播放與多輪播放的價值差、被告獲利等實際情況和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13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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