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電
2008年一度被媒體稱為“國內首例地方志整理抄襲案”的《嶧縣志點注》作者訴棗莊市嶧城區史志辦公室與其主任趙亞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日前已經由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法院認為侵權成立,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 此案中,原告陳玉中等三人稱,2007年其發現署名主編為趙亞偉的《嶧縣志(點注本)》在棗莊市銷售。這本書對原告書籍《嶧縣志點注》的分段、標點、注釋進行了全面抄襲,其中注釋的抄襲量達80%。《嶧縣志點注》系原告對清光緒版《嶧縣志》整理形成的著作,于1986年由棗莊市新聞出版辦公室出版。 嶧城區史志辦公室與趙亞偉均辯稱,編纂出版《嶧縣志(點注本)》是法律賦予棗莊市嶧城區史志辦公室的職責,完全是職務行為。兩書存在相同注釋,是均使用工具書的結果。 經法院查明,原告書籍的校勘內容、表達方式,在被告書籍中同樣出現。被告書籍的4100條注釋中有3200余條與原告書籍文字相同。原告書籍中的文字錯誤,被告書籍亦多處與其雷同。 法院認為,雖然同一古籍整理注釋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或類似,但具體點校內容會有所不同。根據被告書籍與原告書籍對比結果,足以認定被告抄襲了原告作品內容,構成了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權。 法院判決被告嶧城區史志辦公室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銷售《嶧縣志(點注本)》書籍的行為并向原告書面道歉,同時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被告對此判決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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