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審審結全市首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案件,被告李某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公寓出租影響鄰居一審敗訴。 據介紹,被告李某將其住宅用途的樓房改成公寓出租給他人,由于租房的人員較多,且成分復雜,經常出現打鬧、喧嘩和早出晚歸現象,不但影響了小區的管理,也影響了樓內其他住戶的休息。于是,居住在該樓內的于某等五人以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將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不顧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未經其他業主同意,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將用途為住宅的房屋改為營業性用房出租,使本來安靜的小區變得嘈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人休息及正常生活,其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規定,針對被告出租房屋所帶來的后果,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并責令被告停止侵害,將房屋恢復到原來的用途。 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業主將住宅用途的房屋改做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出租房屋,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出現,且呈持續上升的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鄰里之間的和睦,成為鄰里關系不和諧、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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